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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旅游可否不仅仅是开除党籍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2日00:09  红网

  明确政策界限,惩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6月9日,中央纪委印发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8条,1100余字,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以及应当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作了规定。(6月30日《新京报》)

  公款出国旅游这种事,早已变成公开的秘密,连外国的售货员都能依据态度、举止辨别出哪些是中国的商人,哪些是官员。不仅如此,中国还有官员夫人们出国旅游的太太团。“血拼”起来简直可以和“辣妹”率领的英格兰球星太太团一较高下,不过可惜,辣妹们无论去哪里都是球星老公小贝、鲁尼们“埋单”,中国的官员太太们出国可是纳税人“埋单”,在英国恐怕也只有皇室才能享有此等待遇吧。

  其实,早在2008年4月,中纪委就会同中组部、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等10个部门,在全国开展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并于2009年印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收效甚微。此次,中纪委出台的《解释》增加了“组织公款出国游可开除党籍”等内容,较之以往可谓大手笔,可惜最严重的仅仅是开除党籍,既没提到永不叙用,也没提到法律责任追究。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公务人员用来挥霍的款项称之为“公款”,说白了,这些公款就是无数富士康那样的代工企业员工、挖煤的、烧炭的纳税人辛苦赚来的部分血汗钱。官员们利用公款出国盲目旅游,消费的是纳税人的钱,已经触犯了纳税人的利益,和贪污是一个性质,不能仅仅因为消费的是形式是飞机、宾馆、旅游景点的门票就可以处理畸轻,这完全是可以按照贪污公款罪论处的。

  至于《解释》中提到的情节严重者可以开出党籍,那么到底什么算情节严重?“重”要到什么程度呢?是指组织规模大、参加人数多,还是指花费在海外花费巨款或是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了呢?《解释》不具体细化、量化,这就很容易给违法违纪官员们钻空子,相对应的执行力也就会大打折扣。有的地方官员出国,经常带着当地名牌企业负责人,其主要目的是由其承担出国旅游、购物等费用,回国之后,当然会给予其他政策支持或是项目作为回报,一样是花国家的钱,不过崽卖爷田心不疼。那么,这算“公款旅游”吗?经常是从国外带回了不该上马的项目,或者给了某些企业不该有的政策“倾斜”,往往给国家和地方造成的损失更大,这些损失怎样计算,这算不算隐性的“公款旅游”?又该如何处罚?

  《解释》为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不过仅仅提供制度保障,而不诉诸法律途径是很难有效抑制公款旅游的行为和风气的。没有立法能跟得上,再好的制度保障看起来也是“纸上谈兵”。给予一个严重警告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过不了多久,这类官员可能就会改个名字迁往异地继续高升,这种事情以前不是没有发生过。连被判过刑的官员都能继续在岗位上岿然不动,不用说仅仅开除党籍了。

稿源:红网 作者:陈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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