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公款出国旅游当以犯罪惩处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2日00:09  红网

  为明确政策界限,惩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6月9日,中央纪委印发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结合典型案例,针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以不正当方式谋求用公款出国(境)、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双跨团组用公款出国(境)等行为,在《解释》中共规定了十二种具体违纪行为,并明确了给予党纪处分所应当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新京报》6月30日)

  公款出国(境)旅游已经成为我们社会的一颗毒瘤,在南斯拉夫的奶牛都认为中国官员的背后,是多少纳税人的钱财被浪费,多少边远贫困山区失学儿童的哭泣。近些时期,中纪委对于公款出国旅游可谓连发“十道金牌”制止公款出国旅游,从严格审批程序到暂时停止审批等,但收效甚微,这次《解释》的出台,再次加大了对出国旅游的力度,用心良苦。

  不过,在《解释》中,所有的违规出国考察、公款出国旅游的行为不过都是作违纪处理,最严重的不过开除党籍、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种处罚根本不足以威慑那些公款出国旅游的官员。因为,官员在体制内的博弈能力很强,能被发现的比较少,而被发现后能提交上台面上处理的更少,即使提交台面处理也不过是纪律处分。因此,官员实际所承担的风险是比较小,这与他们利用公款出国旅游所收获来讲,不成正比,公款出国旅游就可能很难有效遏制。倘若将公款出国旅游定性为贪污等犯罪行为,那么,官员公款出国旅游的风险就大得多了,他们就出国前就得掂量掂量了。

  事实上,官员利用公款违规出国旅游,本身就是侵吞公款的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等犯罪构成。比如,《解释》规定的,“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的;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的……”,这些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所谓的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官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用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的等手段完全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的要件,而骗取到的用于出国旅游的公款也属于“公共财物”。所以,对于这些欺骗行为,就不应仅仅纪律处分了事,完全应当用刑罚处罚。

  再比如,对于公款违规出国旅游的组织者,《解释》规定,对于组织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事实上,公款违规出国旅游的组织者完全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构成。所谓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公款违规出国旅游的组织者以单位的名义,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私分给了官员、职工出国旅游,理应承担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刑事责任,而不是仅仅纪律处分了事。

  现在有一种倾向,正如和公款大吃大喝一样,许多人认为公款出国旅游没有落入私人腰包,就不算是贪污,就不构成犯罪。这完全是一种误解或者故意歪曲,因为公款吃喝也好,公款出国旅游,都事实上让公款为已所用,公款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至于公款是用于何处,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贪污罪并不以是否直接以钞票的形式进入个人腰包为判断依据,正如官员接受商人的旅游消费一样,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这种行为同样视为收受了行贿的钱财,同样构成受贿罪。

  该回到用刑法来调整公款出国旅游的时候了!

稿源:红网 作者:杨涛

转发此文至微博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