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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昨日起正式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2日01:21  红网-潇湘晨报

  据新华社电 7月1日起,备受社会关注的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法律的每一条款都与百姓权益息息相关。它的施行,能否解开百姓的维权“困局”?

  “同命不同价”现象有望改变

  “同命不同价”,这个基于城乡二元结构的不平等事实将有望改变。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有关专家表示,侵权责任法的最终出台,反映了社会进步,彰显了生命的平等和尊严,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

  同时也有专家指出,法律中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须”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说明法律基于现实仍留有空间,社会仍将为追求平等不断努力。

  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成为我国首部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现行法律。法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还首次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办法,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这一规定为人们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创造了条件。

  对所有缺陷产品说“不”

  由于召回补偿原则“按市场所在国的法律办”,加上我国不完善的召回制度,我国消费者面临着维权的尴尬,索赔缺乏过硬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填补这一空缺,法律以“产品责任”专章对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些规定表明我国将产品的召回制度写入法律。

  明确网络侵权责任

  为保护民众在网络领域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还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取消“医疗举证责任倒置”

  近年来发生的“丈夫拒签致孕妇死亡”一案,引发了医院“抢救生命”与“坚守签字制度”的讨论。这一问题终于在侵权责任法中得到了明确答案。

  法律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侵权责任法还取消了饱受业内质疑的“举证责任倒置”,法律明确:“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加大校园安保责任

  福建南平校园悲剧的恐惧尚未散去,广西合浦、广东雷州、江苏泰兴、山东潍坊、陕西南郑等地接连发生六七起恶性校园暴力案件,造成许多孩子无辜伤亡。

  谁来护航孩子们的成长?侵权责任法对此给予重视,就学校伤害事故责任作出具体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外人进入校内侵权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法律在强调由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同时,也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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