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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滨逊漂流记》:“死者”归来时

  在英国18世纪作家笛福的小说《鲁滨逊漂流记》里,主人公鲁滨逊在孤岛上居住了22年又两个月零19天后,终于被过往的船只发现,重回文明世界。

  可是回归英国后,他发觉自己比在孤岛上还难于生存,“因为大家都以为我早已不在世上了,所以没有留给我一点遗产。一句话,我完全找不到一点接济和资助,而我身上的一点钱,根本无法帮助我成家立业”。

  小说当然不会给这位战胜了大自然的英雄一个凄惨的结局。作者预先安排了伏笔,鲁滨逊遭遇海难前曾在巴西和别人合伙置办过一个种植园。在他回国后,得知他的种植园股份的权利还是被保留的。而按照葡萄牙的法律,“税务官怕我永远也回不来接受这笔财产,就作了如下的处理:收入的三分之一划归国王,三分之二拨给圣奥古斯丁修道院,作为救济灾民以及在印第安人中传播天主教之用。但如果我回来,或有人申请继承我的遗产,我的财产就能还给我”。结果鲁滨逊在突然之间,“成了拥有五千英镑现款的富翁,而且在巴西还有一份产业,每年有一千镑以上的收入”,他为此高兴得昏了过去,靠放血才得以清醒。

  笛福这样的描写,当然不是无的放矢,实际上这一段有关鲁滨逊回归后重获财产的叙述,表达的是对葡萄牙法律的称颂,隐含的是对当时英国法律的批评。

  有关失踪者的法律,当时英国基本上采用“推定存活”原则,除非有证据证明被告死亡,就推定其活着。但有关失踪者的财产问题,在当时的英国是归教会法院来管辖的,采用的却是“视同死亡”的做法,并没有特别规定,要求鲁滨逊的大哥、妹妹们为鲁滨逊保留那份遗产。

  笛福还没有看到会使他更加不满的案件呢。1789年的艾兰诉敦达斯案中,有人伪造了失踪者的遗嘱,骗取教会法院认可这个遗嘱有效,然后他就以财产管理人的身份接受了债务人偿还债务,获得了财产。后来失踪者回归,向主要管辖刑事案件的王座法院起诉那个财产管理人,案件审理中证明遗嘱确实是伪造的,可是由于王座法院不能推翻教会法院的判决,因此债务人的偿还仍然有效,那个回归者依旧无法获得财产。

  到了1805年,英国法院又推翻了过去的“推定存活”的原则,改成了一刀切的“限时推定死亡”原则。在这一年的杜·乔治诉杰森一案中,明确在任何失踪案件中,只要失踪人行踪不明超过了7年,就在法律上推定他已经死亡。利害相关人可以申请法院宣告失踪人死亡,财产按照死亡的情况开始继承。如果失踪者后来又出现的,无权要求财产的归还。这样硬性的规定,大概更要使笛福生气了。

  在古代的部落农业社会里,人们都长期居住并生活在一起,离开部落的人要算做逃亡,非但不会为他保留什么财产权利,还都要处以重罪。中国古代有关失踪者的法律也是“与世界接轨”。在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国法律明确规定,在战场上的失踪者,可以先按照战死来进行爵位及财产的继承,作战单位有集体战功、可以集体晋升爵位的,爵位授予其继承人。但是如果后来发现失踪者没有战死的,就要剥夺其继承人的爵位,失踪者本人也不得再进入战斗部队。失踪者回归的,“以为隶臣”,罚为政府的奴隶,终身为政府服杂役。

  后来的唐朝法令规定,在父亲生前失踪6年以上的儿子,不得在父亲死后回归要求分遗产。明朝的法令也规定,丈夫逃亡失踪超过3年的,妻子可以向官府申请一份“执照”后另行改嫁,男方家族也不得追讨原来支付给女方的财礼。但是有关失踪者如果以后生还的,能否请求归还财产,明清时期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建立专门的失踪者制度,一般认为是欧洲中世纪封建制度的创造。封建制度下,各级贵族承担有封建义务,每年要为上级封主或国王缴纳赋税;上级封主或国王要出外打仗时,贵族也要自己出钱出装备跟随;上级封主或国王要娶媳嫁女之类的事情,贵族也有出钱出力的义务。贵族如果在战场失踪,需要有完整的法律来保护其财产,防止因为贵族失踪而导致封建义务无法履行,这大概就是失踪制度普遍被建立起来的社会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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