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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江苏实践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正处于转型时期,原有的各种社会矛盾也随之凸显,需要标本兼治、有效化解,创造一个有利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整体环境。近年来,江苏省检察机关积极转变执法理念,创新完善工作机制,着力在执法办案中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

  建立健全社会风险排查研判机制,着力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检察机关受理的各类案件是社会矛盾进入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公平公正地办理案件是化解矛盾的基础性工作。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首先要高度重视发挥执法办案在化解矛盾中的基础作用。只有着眼于源头治理,坚持依法及时有效打击侵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和涉及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案件,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江苏省检察机关针对一定时期内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突出的情况,突出办案重点,积极参与“治爆缉枪”、“打盗抢抓逃犯”、“打黑除恶”等专项工作,解决突出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其次是积极开展个案分析和类案研究,揭示矛盾规律、排查矛盾隐患。全省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延长服务大局的工作链条,对办理案件加强个案分析和类案研究,深入剖析多发易发犯罪的规律和特点,从中总结归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风险隐患,及时提出预防、遏制对策。省检察院制定了《江苏省检察机关风险排查研判工作意见》,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建立风险排查研判机制,及时发现解决案件背后的苗头性问题,防止风险扩大、矛盾激化。去年以来,各级院共向各级党委政府报送研判报告700余份,得到领导批示230余份,促进化解了一批社会矛盾纠纷。再次是对排查出的问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推动消除矛盾隐患。对排查研判出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风险隐患,属于检察机关职能范围内的,各级检察院积极采取措施认真研究解决。对排查出的不属于检察机关职能范围的矛盾隐患,各级检察院及时提出对策建议,今年以来,检察机关的风险研判报告已转化为党委政府决策50余项,推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60余次。

  深入推进“检调对接”机制建设,着力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合力

  当前,绝大多数社会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矛盾纠纷应尽可能以调解的方式轻缓处理,以此钝化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所在。为了更好地把化解矛盾贯穿执法办案始终,全省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建立了“检调对接”机制,着力把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纠纷与社会大调解工作有效衔接,推动形成化解矛盾纠纷合力。一是适时总结经验,大力推进“检调对接”。省检察院深入总结南通市检察机关借助社会大调解平台,积极开展“检调对接”的工作经验,制定了《关于建立完善“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意见》,对“检调对接”的适用环节、案件范围、办理程序、结案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二是运用“检调对接”着力化解矛盾纠纷。一方面,对进入检察环节符合条件的案件,各级院坚持依法办案与调解优先相结合,积极开展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民事申诉案件和解、涉检信访和解工作,特别是对其中检察机关难以自行化解的案件,引入社会调解力量促进化解,或是主动将涉检矛盾纠纷提交当地大调解中心协同化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深、有认罪悔罪表现、被害人有谅解意愿的520余件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调解,促使加害人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对受理、审查的1100余件民事申诉案件通过调解实现息诉,通过调解化解涉检信访案件39件,其中重信重访积案22件,当事人对“检调对接”办结案件的服判率达到95%以上。另一方面,各基层检察院坚持派员参加地方社会大调解中心的接访工作和化解矛盾工作,积极配合处理涉及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医疗卫生等民生民利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和初始环节。三是深化实践推动“检调对接”深入开展。目前,省检察院正与省综治委、司法厅共同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检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进一步促进检察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有效对接,努力提升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不断完善延伸检察触角工作机制,着力推动在一线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了切实把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防止矛盾激化上交、问题蔓延扩大,去年,省检察院在全省部署开展了向农村基层延伸检察触角工作,充分发挥派驻检察机构在强化法律监督、服务保障民生方面的积极作用,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因地制宜延伸检察工作触角。省检察院出台了《关于积极稳妥地向农村延伸检察触角的意见》,指导基层检察院稳妥有序地开展延伸检察触角工作。各基层院坚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在人口较多、社情较为复杂、司法诉求集中的乡镇,积极争取有关方面支持,设立有机构编制、有办公场所、有固定人员的派驻检察室,常驻开展检察工作;在需要设立检察室但又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设立派驻派出检察工作站或聘请检察工作联络员,定期、巡回开展检察工作。目前,全省检察机关共设立各类派驻机构1000多个,在强化涉农法律监督、推动在基层一线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二是立足职能强化基层法律监督。派驻基层检察机构坚持把履行检察职能作为立身之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深入基层一线强化法律监督。及时收集掌握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执法单位的执法信息,对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进行监督纠正。深入群众受理举报申诉,及时发现基层职务犯罪线索,积极配合业务部门开展查办案件工作,并就地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有效提升了查办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工作力度、质量、效率和效果。2009年以来,全省派驻检察机构共发现有关案件线索440余件,参与查办涉农职务犯罪420余件,通过查办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900余万元。三是贴近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派驻检察机构利用靠近群众的便利条件,深入群众体察民意了解民情,不断拓宽群众申诉渠道,随时受理群众申诉,维护群众合理诉求,主动做好化解矛盾纠纷、疏导群众情绪工作,积极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零距离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今年以来,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案件1900余件,开展“检调对接”850余件次,促进解决了一大批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

  积极构建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着力从源头上避免和促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司法不公、执法不严,是引发矛盾纠纷的重要诱因。检察机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能否做到自身公正廉洁执法,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全省检察机关在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的同时,更加注重抓源头、抓根本,积极创新构建案件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着力从源头上避免产生新的涉法涉诉矛盾纠纷。一是强力推进案件监督管理机制建设。江苏省检察机关率先成立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决定》,制定了全省统一、涵盖全部检察业务工作的办案流程,目前,全省各级检察院都设置了专门的案管部门,形成了统一受理案件、统一开具法律文书、统一审查案件质量、统一管理监督扣押款物的案件监督管理机制,实现了对所有案件的全程动态监管。二是切实强化对案件质量的分析检查。各级院案管部门注重加强对办案情况的检查总结和对问题的督查整改,定期提出案件质量分析报告,今年以来,组织专项检查20次,考评案件13822件,共提出提高案件质量方面的建议和整改通知案件1296件,有效预防和减少了不规范、不公正、不廉洁等问题的发生。三是积极创新执法办案监督管理手段。省检察院正在建立执法办案风险源点控制机制,深入排查干警执法办案中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点,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全省有80多个检察院建立完善了执法业绩档案,并与年终考核、评先评优挂钩。去年以来投诉检察机关办案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的情况大幅下降,案件瑕疵明显减少,全省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水平得到了新的提高。

  (作者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文根据其在《第八届全国检察长论坛·淮安》会议上的主题演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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