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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禁药品采购资格”仍嫌手软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2日03:56  大众网-大众日报

  □井水明

  卫生部昨天表示,从近段时间发现和查处的商业贿赂问题来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出现了反弹,因此下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年内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药企行贿 2年内无参加药品集中采购资格。(7月1日《京华时报》)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由来已久,不少药企都是通过行贿来推销药品,对于医药行业中的这种“ 潜规则”,以“药企行贿 2年内无参加药品集中采购资格”来吓阻药企,笔者认为仍然招嫌手软。

  从《通知》要求来看,“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年内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而不是构建互通互联的全国性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网络,这就为那些以行贿为主要推销药品的药企留下了可以钻的空子。很明显,药企行贿在某地被列入了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黑名单”,在这地2年内失去了参加药品集中采购资格,还可以到国内其它省份去获取参加药品集中采购资格。所以,欲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不能仅限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内,而应该形成全国一盘棋,全国一张网,将那些行贿药企一网打尽,才能不留“死角”。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问题,选准药企作为行贿的“始作佣者”是必须的,而真正要达到标本兼治,缺乏经济处罚手段恐难见效。这些药企行贿被列入了商业贿赂不良记录“黑名单”,2年内失去了参加药品集中采购资格,虽然这些药企遭受到一定的损失,但他们元气未真正受到大伤,仍可能东山再起。在这一点上,德国对于行贿药企的处罚就来得严厉得多了,不仅将行贿药企永远逐出市场,而且对行贿药企处于行贿金额5倍的罚金,对违法所得全部收缴,使其“倾家荡产”。

  对行贿药企业,还有必要考虑将其列入“黑名单”。只有把这些行贿药企经营者列入“黑名单”,通过媒体、网络的宣传,把他们搞得声名狼藉,让全社会引起关注,才能让他们在全国药品招投标中无立足之地。否则,将无法避免药企依靠行贿来推销药品的弊病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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