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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诊疗难界定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2日04:57  华龙网-重庆晨报

  小病大治可告医院 后续

  本报讯 (记者 柳姗姗 见习记者 文斌)昨天本报11版报道了《小病大治可告医院,死亡赔偿同命同价》后,引起市民广泛关注,我市一些医院的医生也对“过度诊疗”提出了看法。“过度诊疗”的“度”在哪里?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医生:过度诊疗咋界定

  “《侵权责任法》是规范我们医疗行业的一部好法规,明确了治疗小病,医生应承担的责任。”我市某三甲医院一肝胆科医生认为,小病大治是导致医患矛盾的重要原因,能够确认小病大治的责任,对改善医患矛盾有重要积极的作用,“但关键是小病大治怎么界定?什么又叫过度诊疗呢?”

  他举例称,一周前医院门诊接待了一名50岁左右的男患者,男子第一次就诊自述是胃痛,医院用胃镜检查发现其胃正常。但患者“胃痛”并无好转,后来医生分析其肝脏有问题,B超查出其肝脏有肿块。男子入院后,又被检查出直肠上有肿瘤。“没有医生能够一下查出患者的病症在哪里。第一次做的胃镜完全与病情无关,是不是也属过度诊疗呢?

  律师建议市民投诉解决

  记者采访,大多数受访市民也不清楚“过度诊疗”的界限在哪里,“一个小感冒几十块钱就能治好,最后却花了几百块,这个是否属过度诊疗?”市民徐先生说,大家或许能分辨是否做了无谓的检查,但对参差不齐的药价却搞不清楚。

  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雨表示,《侵权责任法》虽然确定了过度诊疗属医生的责任,但并没对过度诊疗做出具体界定。他认为,过度诊疗属行业规范的范畴。与医疗事故相比,过度诊疗相对损失较小,建议市民采取与医疗机构协商或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的方式解决问题。

  而《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如果医院拒绝提供、篡改、隐匿病历,可推定医院有过错,由医院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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