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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侵权责任法“利器”出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2日05:46  荆楚网-湖北日报

  

图文:侵权责任法“利器”出鞘
图文:侵权责任法“利器”出鞘
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图为:高空抛物伤人,全楼业主“埋单”。(新华社发)

  1日起,备受社会关注的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医疗纠纷、校园安全、网络侵权、产品缺陷……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法律的每一条款都与百姓权益息息相关。它的施行,能否成为维护百姓权益的“利器”?这些都令人期待。

  看点一:终结“同命不同价”,

  确立“同命同价”

  “同命不同价”,这个基于城乡二元结构的不平等事实,多年来一直刺伤着人们的心。今后这种现象将有望改变。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前,我国死亡赔偿金的确定主要是根据死者户口所在地的收入标准。这样的赔偿标准因将生命人为地划出高低贵贱而备受质疑。

  看点二:首次明确

  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首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权责任法还首次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办法。法律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这一规定,进一步为人们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创造了条件。

  看点三:对所有缺陷产品

  中国人可以说“不”

  去年,丰田在美国共召回16款600多万辆汽车时,在中国仅召回1款75000辆;丰田公司除召回外,对美国消费者还给予一定补偿,但对中国消费者却无任何说法。这一切的理由都是召回补偿原则“按市场所在国的法律办”。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填补这一空缺,法律以“产品责任”专章对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看点四:抢救病人,生命至上

  近年来发生的“丈夫拒签致孕妇死亡”一案,引发了医院“抢救生命”与“坚守签字制度”的讨论。这一问题终于在侵权责任法中得到了明确答案。

  法律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看点五:药品器械造成损害

  医疗机构先行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当不合格的药品器械流入医院使患者受到损害后,或者当患者因输血出现问题,医院往往会将责任推脱到生产厂商、血站一方,从而导致患者索赔难度加大。侵权责任法规定,针对上述状况,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看点六:高空抛物伤人

  全楼业主“埋单”

  以往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往往由于无法找到“真凶”,只能吃个“哑巴亏”。7月1日侵权责任法施行后,高空掷物或坠物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这一规定,同一幢楼里的业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那么将共同为受害人的损失“埋单”。

  看点七:“楼脆脆”,建设单位

  与施工单位都有责

  去年以来,成都的“楼歪歪”,上海的“楼倒倒”,烟台的“楼脆脆”接连出现。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据新华社北京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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