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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依假材料同意企业更名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2日06:01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大兴工商分局根据一公司伪造的股东会决议,批准该公司更名和股权转让。日前,大兴法院判决撤销了工商分局准许变更决定。

  判决书显示,2003年,庄女士和周先生成立庄雅梦公司。去年,二人回家过春节后回京,发现公司已被大兴工商分局批准更名,并将他们的股权转给他人。二人发现,大兴工商分局的批准,是根据他人假冒庄女士二人签名的股东会决议。二人认为大兴工商分局没有对资料进行审查,侵犯他们的权益。故起诉大兴工商分局,诉请企业变更登记决定。

  诉讼期间,北京民生物证司法鉴定所对大兴工商分局作出决定所依据的申请材料中二人的签字进行鉴定,结论是申请材料中的签字非原告二人所签。

  庭审时,庄女士的代理律师称,企业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是庄女士不认识、且无法找到的张某。

  大兴工商分局辩称,根据规定,企业变更登记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大兴法院审理后认为,庄雅梦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材料虚假,撤销大兴工商分局的准许变更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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