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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松北区经济合作局局长获刑20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2日06:03  哈尔滨日报

  哈尔滨新闻网讯(贾晋璇 记者 于勇澜)原哈市松北区经济合作局局长贾永福犯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日前被平房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更换商品房,受贿36万余元

  1998年6月,被告人贾永福任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管理处主任科员期间,在经办审批哈尔滨市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原太平区某小区拆迁项目时,利用职务之便,向该公司副经理王某提出,用自己的一处建筑面积49.14平方米、使用面积32.98平方米的公产房,更换一套该公司开发的位于市中心地段、建筑面积119.29平方米、使用面积72.84平方米的商品房。该公司为使拆迁项目得以顺利审批,给了贾永福一套房子。1999年2月9日,贾永福取得该套商品房,并一直没有交纳差额面积房款。2005年4月,贾永福通过关系开出一张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凭此发票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经鉴定,该商品房当时价值445400元,原公产房当时价值75903元,贾永福受贿数额为两者差价369497元。

  将47万余元公款据为己有

  2008年4月末,松北区政府决定进行松浦糖厂棚户改造项目。时任该区棚改办(拆迁办)主任的贾永福委托拆迁承办单位哈尔滨市某房屋拆迁事务有限公司,以棚改办的名义向进行棚户拆除工作的74家拆除公司统一收取残土清运费,共计684328元,但棚改办及该折迁公司均没有对残土实施清运,该款由折迁公司代为保管,由贾永福负责支配,并将卡内部分现金用于棚改办相关工作的支出。2009年5月7日,贾永福将剩余的476888元存入该办一银行卡中。2009年5月18日贾永福离任时未将卡内余款向接任其职务的唐某进行交接和说明,至案发时唐某仍不知该余款的存在,贾永福隐瞒此笔公款的存在,以此据为己有。

  168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贾永福及其妻子安某名下现有存款、保险、房产、车辆等合计2614777元。贾永福、安某自1992年6月结婚以来家庭生活支出总计585806元。贾永福、安某自参加工作以来工资、奖金等合法收入为1208331元。现有资产加上支出再减去合法收入,再减去已查明来源的商品房住宅,贾永福尚有1682097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现已追缴被告人贾永福所得赃款192667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贾永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为开发公司审批其他开发项目之际,将单位分给其居住的公产房交给了开发商用以掩盖其利用职务之便,换取了开发公司的一套大面积的商品房,受贿数额为人民币369497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收款不入账及不由本单位人员管理等手段,侵吞本单位476888元;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达1682097元,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上述行为已构成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并与前判刑罚并罚。被告人贾永福主动退还了1926675元赃款,应酌情从轻处罚。依据《刑法》,贾永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判处贾永福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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