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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原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张传权因受贿等罪被判刑8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2日21:30  法制日报

  

  新华社合肥7月2日电 记者程士华 安徽省滁州市原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张传权受贿290多万元,另有巨额家庭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传权有期徒刑8年。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9年,张传权曾先后担任来安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滁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等职务。张传权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收取来安县党政干部李久山、朱成龙、孟金友等人财物,为请托人在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利;还收取企业公司负责人李光敏、董仕宁、曹金龙等人贿赂,为请托人企业改制、项目协调、纠纷处理等方面谋利,累计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90多万元、美元5400元。此外,张传权对其家庭价值人民币157万多元、美元1.9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传权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张传权归案后如实供述受贿事实,协助追回赃款赃物,具有自首情节,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情节,在关押期间制止他人自杀,挽救他人生命,应认定为立功。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张传权犯受贿罪,判有期徒刑7年6个月;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两罪并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8年,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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