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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避警方查房,嫖娼男坠亡谁该负主要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3日00:36  红网

  重庆男子潘某带卖淫女到酒店留宿,没想到遇到警察查房,因害怕欲爬窗躲避检查,结果不慎坠楼身亡。1日晚,五六十人围堵在广东东莞市厚街君濠酒店门口,死者家属声称酒店没有核实入住者身份和拒绝卖淫嫖娼行为,遂向酒店索赔70余万元,为坠楼身亡的潘某讨个说法。(7月2日《东莞时报》)

  潘某尽管“罪不至死”,坠楼身亡值得同情,但这一切实际上都是由他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只要潘的坠亡确认是其自己爬窗躲避检查的话,那么他的死就不该由其他人负主要责任。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如果是合法入住酒店,害怕什么呢?再说,警方查房当时也没有把他逼到绝路上去。

  有行为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完全责任。潘某借用他人的身份证到酒店开房并带卖淫女留宿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受到治安处罚。虽然躲避警方的检查是出于本能,但至少要对行为后果有一个比较清晰的判断:从五楼爬窗,危险不言自明。

  死者家属指责酒店“当时潘某拿着别人的身份证开房,也能入住,酒店要承担未核实身份的责任”虽然有一定道理,但这显然不是潘某之死的主要责任。卖淫女不是酒店提供的,而是潘某自己带去的。即使酒店坚持要求潘某用自己的身份证登记,也不能改变其嫖娼的事实——因为害怕嫖娼被抓,所以爬窗躲避。

  死者家属指责酒店“带着卖淫女在房间嫖娼,酒店也不拒绝,本身就容留卖淫嫖娼”说不过去。不能否认,酒店应该拒绝为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场所,但酒店并没有审查宾客入住动机和入住行为的资格。卖淫嫖娼的、集体吸毒的,都可以自称为了谈正当业务、签正当合同而开房。

  嫖娼的潘某坠亡,酒店不该承担主要责任。事实上,只要持有效证件登记,商务酒店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对进出各色人等的宾客进行甄别。试想一下,当酒店对每一对入住的男女都要问清“你们是夫妻关系、情侣关系还是卖淫嫖娼关系”时,这家酒店还会有宾客入住吗?

  死者家属指责酒店“如果酒店正规,肩负起监督责任,就不会出现这样的悲剧”实在是没道理。从法理上讲,只要某人办理了房间的登记入住手续,那么这个房间就是他的临时住宅、私密空间。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宾客入住酒店房间后,酒店就不好过多干预。就像业主在自己长期住宅一样,物业公司能时不时地去敲门看看你在家干什么吗?

稿源:红网 作者:鲁开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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