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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信并非善良风俗法律不会支持

  柳士明与杜月娇是江苏省镇江市的一对夫妻,因工作、生活需要,两人决定在苏州市的工业园区购买紫荆花园23幢楼楼上楼下两套房。这是一座高层建筑楼房,建筑层数为地上18层、地下1层。2006年9月及10月,柳士明与杜月娇分别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二人并交付了房款150万元,合同上标明他们所购房屋编号为1601和1701。

  2008年4月,柳士明、杜月娇接到收房通知,当他们高高兴兴乘电梯来到16层和17层后,却惊讶地发现,他们所购买的第16层和17层的01室,已由开发商出售给案外人,且房屋编号也变为了1801室和1901室。而他们领到的编号为1601室和1701室钥匙的房屋却实际位于大楼自然层的第14层和第15层。

  对此,开发商解释,为了避讳民间的有关13和14两个“不吉利”数字的习俗,他们在房屋编号时,有意对自然层13层、14层进行了跳号处理,即直接从12层跳到15层编制楼层号,因此12层以上楼层号均比自然层高二层。正因如此,开发商向柳士明、杜月娇交付的房屋就为自然层14层和15层,而不是他们订购的16层和17层。由于对约定的实际购房层数产生异议,且经过多次协商,无法调和。夫妻俩一纸诉状将开发商推上了被告席。

  诉讼过程中,由于紫荆花园23幢自然层16、17层的01室均已由房屋开发商出售给案外人,案外人也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造成合同履行不能。无奈之下,柳士明、杜月娇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他们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跳层回避民间对13、14忌讳的做法,无法回避实际楼层包含了13、14层这一事实。此种情况下,开发商应向客户就楼层问题作明确说明。开发商提供的价目表虽然在售楼现场予以公示,其中无13XX、14XX房号,但原告不予认可。至于开发商所述网上销售信息已有楼层跳层说明,与房屋开发商实际的销售情况及公安编号一致,但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开发商首先应明确告知柳士明、杜月娇房号经跳层确定。在无法当面告知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网络信息以公示方式告知,且开发商也应善意提醒柳士明、杜月娇通过网络了解信息。另外,该销售信息的发布日期不详,不能证明房屋开发商在柳士明、杜月娇签约之前已对外公示有关信息。据此,法院判决,解除柳士明、杜月娇与开发商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开发商返还柳士明、杜月娇购房款150万元,并赔偿由于房价上涨后的差价60万元。

  不可否认,对于“不吉利”数字的认定及忌讳,在现实生活中已形成了一定的习俗,不可避免地影响着我们的工作、生活。这种影响,尤其是在新兴的住宅小区中,愈演愈烈,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取消“不吉利”楼层的编号。对此,本案法官指出,从法律上来说,目前国内仅有一部《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是针对出版物上的数字使用,对于公共场所的数字使用并无相关规定。避讳“不吉利”数字这种现象,作为一种习俗,并非法律所认可的善良风俗。如果这种做法被法律所认可,必将造成生活的混乱。所以,避讳“不吉利”数字的习俗,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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