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春7月2日电(记者肖玮)刚刚闭幕的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公诉工作会议提出,检察机关要加大诉讼监督力度,突出监督重点,务使违法和不公得到纠正,错案得到改判,职务犯罪得到查处。
会议提出,要增强监督意识,防止和克服“监督是软任务”等错误观念。要遵循“坚决、准确、及时、有效”的监督原则,体现监督力度、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防止监督工作的片面性。
会议强调,要突出监督重点,始终把监督的重点放在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案件上,放在容易产生司法人员执法不严、违法犯罪的薄弱环节上,放在严重侵犯诉讼当事人权利的突出问题上。其中侦查监督(包括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要重点开展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滥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的监督;审判监督要重点开展对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判刑畸轻畸重以及审判中徇私枉法等行为的监督,并用好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的成果。特别是要注意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交自侦部门立案查处。要注重监督实效,把监督所取得的实际效果作为衡量诉讼监督成效的主要依据,纠正违法和错漏要重点看实际得到纠正的数量;抗诉要重点看被法院采纳的数量;发现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线索要重点看移送线索后成案的数量特别是大要案的数量。要完善监督机制,把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结合起来,把事后监督与事前引导结合起来,把诉讼结果监督与诉讼过程监督结合起来,把对外监督与对检察机关自侦工作监督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把跟踪监督与争取支持结合起来,务使诉讼监督落到实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