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贻伙 通讯员包志乾)安徽省滁州市原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张传权(副厅级)受贿290余万元,另有巨额家庭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7月1日,张传权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安徽省池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一审宣判后,张传权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传权在担任来安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滁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企业改制、土地征用、工作安排、职务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44人贿赂现金共计275万余元人民币、5400美元,购物卡价值17.7万元。另外,张传权家庭财产中还有人民币157.9万余元、美元1.9万余元其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法院认为,张传权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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