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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砂不是没人管随意采挖要担责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就在河道内采砂,且在管理部门多次责令停止开采下,仍拒不停止的四名农民,最终从一般的违法行为发展到涉嫌犯罪。6月21日,涉嫌非法采矿罪的孔某等四人被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批捕。

  孔某是罗庄区册山办事处某村农民。今年年初,孔某将同村的杨某等三人约至家中,“咱在村东办个砂塘吧,很挣钱,也没人管”,杨某等人听后表示赞同,几人遂一起合伙投资在村东的沂河邳苍分洪道边,办起砂塘,并雇佣八条挖砂船,在河道内挖砂出卖。至案发,四人共挖砂7万余立方,得卖砂款85万余元。其间,河道管理部门多次到现场下发《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停止开采,但孔某等人拒不停止。

  5月13日,该案被移送公安机关。次日,孔某等四人被刑事拘留。

  本案中,孔某等人涉嫌的罪名是非法采矿罪。所谓非法采矿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它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按照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事先依法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开采,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对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必要时可以并处罚款。对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则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应对行为人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对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则对行为人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5月2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等五种情形,属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形,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情形,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同时,按照国务院公布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矿产资源既包括铁矿、铜矿、金矿等金属矿产,也包括金刚石、磷、水晶、各类建筑用砂等非金属矿产。也就是说,河道中的砂也属于国家矿产资源,受国家矿产资源法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开采。

  本案中,孔某等四人在未取得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而擅自开采,在管理部门多次制止后仍拒绝停止,且四人非法开采的数量较大,破坏了国家矿产资源,已涉嫌非法采矿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目前,在河道内无证挖砂的现象各地都普遍存在,这种行为,轻则违反我国的矿产资源法,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重则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在此,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提醒大家,切莫有“河道内的砂无人管,谁想开采谁开采”的错误想法,以至为了赚钱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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