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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权益侵害有了法律利器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3日02:00  京华时报

  历时7年,跨越两届人大,经历4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1日正式实施。侵权责任法填补了群众维权的诸多“空白”,凸显了对生命尊严的呵护。

  此次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是首部专门对侵权作出责任规定的法律,涉及医疗事故、污染事故、产品责任、交通事故、高空抛物等当前社会诸多难点和热点问题,目的是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使人们在民事权利受到损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济和合理补偿。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侵权行为增多,侵权类型不断出新,由于侵权法律制度的滞后和不完善,群众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得不遭遇“维权无据”或权利不平等的尴尬和痛苦。“三鹿奶粉”“丰田汽车”“宜家家居”等事件,一次次揭开制度缺失的“伤口”。

  为此,侵权责任法中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规定所有缺陷产品的召回,首次明确网络侵权责任,首次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等,这些创新,无疑填补了以往的空白。小病被“大治”可告医院侵权,遭网友“人肉”可要求网站删帖,高空抛物找不到真凶,全楼业主可能“连坐”,以前群众生活中遇到的权益侵害,从此有了新的法律利器。

  对于脆弱的生命,侵权责任法以其刚性铁律给予了细致的呵护。在每一章

  节的细节条款中,都有“生命至上”理念的闪光。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法律规定:“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如此强调“私权优先”和全面地张扬民事权利,体现了对民众权益最大限度的保护,彰显了生命的尊严,必将成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新的动力。

  摘编自新华社7月1日电文/周婷玉、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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