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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擅拿挂件遭阻摔骨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3日02:54  扬子晚报

  本报讯 顾客到手机美容店贴了水钻,后来到店里要求免费维护。恰巧老板不在,店员不同意免费做,顾客顺手拿起一只挂件就走。店员出面阻拦,争执中,顾客双膝着地造成骨折。顾客起诉,要求老板和店员共同赔偿2万元。7月1日上午,适逢《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镇江京口区法院援引该法审案,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宣判。据了解,这是镇江法院首次援引《侵权责任法》说理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跌倒是发生在与吴某的争执与纠缠过程中,可现在没有其他证据充分证明袁某跌倒的具体成因,结合公安调查情况,双方均应对跌倒负有责任。但同时,造成双方纠缠的直接原因,在于袁某首先拿走了店里的挂件,作为雇员,吴某维护老板的财产权利而向袁某追索,行为并无不当。因此,袁某自己应对跌倒负主要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在该案审理中首次引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说理,指出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进行相应赔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中,袁某的跌倒由袁某和吴某分别承担主、次责任,然而,吴某作为老板郑某的雇员,其行为初衷是维护店里财产,并无侵害袁某的故意和重大过失,故应由郑某对袁某的损失进行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老板郑某来赔偿吴某的次要责任部分,付给袁某6000余元;驳回袁某对吴某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日前最高院发出通知,对《侵权责任法》适用问题作出规定,只有该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以及侵权行为发生在该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该法施行后的民事案件,才适用该法的规定。省高院法官指出,具体到本案,如果侵权责任法没实施,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的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做出判决,结果没什么区别。

  (冯忠洁 万凌云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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