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行政处罚分三类 罚款数额有标准

  ■《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今年10月起施行

  ■《实施办法》对轻微、初次或危害后果不大的违法行为予以宽大

  ■严禁行政机关“钓鱼执法”,处以较大数额罚款须经集体讨论

  备受瞩目的《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将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记者昨日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经过半年的充分调研,《实施办法》正式与公众“见面”。

  该《实施办法》最引人注目之处,在于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目的重在教育,所以“行政处罚重在教育”的要求贯穿《实施办法》全文,并规定对轻微、初次或危害后果不大的违法行为予以宽大。据悉,《实施办法》规定,行政处罚视情节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类,并对罚款数额设定明确标准。

  重在教育

  不得采取“钓鱼执法”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全面考虑“违法行为人的年龄及精神状况”;“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两年内是否有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等因素和情况。

  “《实施办法》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目的重在教育。”据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具有对社会公众的一般教育意义和对违法行为人的特殊教育意义,阻却违法不是行政处罚的唯一目的,更重要的目的在于产生教育意义。所以,在起草过程中一直将“行政处罚重在教育”的要求贯穿《办法》全文,在原则要求和制度设计上完全遵循了教育为主的理念,对轻微、初次或危害后果不大的违法行为都予以宽大处理,并且严禁行政机关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也就是常说的“钓鱼执法”。

  罚款数额

  一般处罚取“中间数”

  行政处罚和百姓息息相关,在以往“人情罚”、“议价罚”、“同案异罚”的情况时有发生。而现在,《实施办法》则严厉“挤”掉行政处罚中的“人为泡沫”,明确规定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有一定幅度的罚款处罚,裁量基准应当视情节在幅度范围内划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区(市)县政府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作出控制罚款上限的决定。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违法行为的除外。

  罚款数额按以下标准确定

  ■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三个以上的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三个以上阶次(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为四倍以上的,应当按倍数额划分处罚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40%至60%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

  不满14周岁

  不予行政处罚

  《实施办法》还对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进行了梳理和分类。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或减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适用最低处罚额度或者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的;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无同类违法行为记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基础上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两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经行政机关书面责令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具有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的;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违法行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违法手段和后果比较严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大罚款

  集体讨论后决定

  《实施办法》还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拟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而没有申请的;拟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依法拟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实施听证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依法回避:

  为涉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为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受益人或其近亲属的;

  与涉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实施办法》还规定,各区(市)县政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就本地区、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各项数据、具体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按季度向社会公布。

  多重监督

  防止“同案异罚”

  为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活动既不失职不作为,又不越权乱作为,构建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体系,《办法》还确立了审查后公示制度、投诉制度、执法监督制度、评估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几个监督制度。

  目前,我市部分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目录以及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处罚种类与幅度,已经向社会公开,在此基础上,《办法》要求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情况进一步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防止“同案异罚”或者“畸轻畸重”现象的发生。同时,通过设立投诉渠道,加强社会公众监督,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法、合理行使。

  名词解释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授权或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定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自主判定的行政权力。

  即时访谈

  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

  规范执法行为 减少行政争议

  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为适应行政执法复杂、多样的现实状况,行政立法往往赋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较大的处罚裁量权。但是,若缺乏必要的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能合法、合理、科学行使,就可能造成违法处罚、同案异罚、畸轻畸重等问题,影响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信力。

  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党的十七大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要求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必要环节。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监督制度,对提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减少行政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记者 张婷婷

转发此文至微博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