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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事致人受伤也需赔偿吗?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3日04:11  大众网-大众日报

  □ 记者 吴允波

  通讯员 肖春燕 报道

  本报五莲讯 出于好心,丁女士擦洗公用楼梯,但由于忽视了低温结冰带来的危险,结果“好心办了坏事”,致使张先生的腰椎摔伤。7月1 日,记者从五莲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案件,丁女士赔偿张先生医疗费、护理人员误工损失等共计7200 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丁女士与张先生都居住在五莲县一个小区,而且是同一座楼的同一个单元,丁女士家住在二楼,张先生家住在四楼。2 月9 日下午,看到楼梯有点脏,勤快的丁女士就利用休班时间,将一楼和二楼的楼梯擦洗干净。当时气温较低,泼水擦洗后的楼梯很快结了一层薄冰。晚上,住四楼的张先生下楼外出时,在结冰处滑倒,摔伤了腰椎。张先生住院治疗18天,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双方协商未果,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丁女士赔偿医疗费、护理人员误工费等损失。

  在诉讼中,双方观点针锋相对。 张先生认为,自己摔伤,是由丁女士擦洗楼梯造成楼道地面结冰所致,丁女士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而丁女士认为,自己无偿擦洗楼梯,是做好事,再者张先生下楼不注意地面摔伤,应自己负责。 如果连做好事都要承担责任,谁还敢做好事?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女士为维护公共卫生,无偿擦洗公用楼梯,该行为应予提倡。但在冬季气温较低的情况下,丁女士选择擦洗的清洁方式时,应预料到潮湿的楼梯结冰后可能危及他人安全,因此应该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如设置警示标志、口头警示等,以避免伤害后果的发生。由于丁女士疏忽大意,导致了张先生滑倒摔伤,故丁女士应对张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上诉期限内,双方都没有上诉,目前这一判决已经生效。

  点评

  五莲县人民法院王剑: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居之间建立并保持一种良好的关系很有必要。在没有物业公司保洁的情况下,单元楼居民有义务自觉清理楼梯卫生,本案中的丁女士本着便己利人的原则,自觉清扫公用楼梯,其行为应予鼓励、提倡。

  但是,虽然是公益行为,也不能因此忽视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否则“好心”很容易做成“坏事”。就像本案中的丁女士,其在冬季气温较低的情况下,选择泼水擦洗的清洁方式,就应当预料到楼梯结冰后可能会造成他人滑倒受伤的后果。因为丁女士忽视了必要的注意义务,结果造成了邻居张先生滑倒受伤,受伤害的不仅是张先生的身体,更是邻里之间那种和谐融洽的关系,这不能不让人感到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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