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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同意解除合同只退定金八分之一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3日15:57  厦门网-厦门晚报

  本报讯(记者 徐林武)眼看着贷款批不下来,杭州人林女士以房产新政出台为由将房东孙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两万元定金。记者昨日获悉,经思明区法院调解,双方同意解除买卖合同,房东孙先生同意退还两万元定金中的2500元。

  林女士是杭州人,向厦门的孙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约定首付款28万元,尾款33万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林女士当场支付了两万元定金。4月17日,“新国十条”出台后,林女士购买的这套房子属第三套住房,银行将暂停发放贷款。她认为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因此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两万元定金(详见本报6月12日相关报道)。

  庭审中双方争执不下,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房东孙先生同意与买主林女士解除买卖合同,但只同意返还两万元定金中的2500元。

  法律专业人士分析说,买主实际上是以放弃定金来达成解除合同的目的,房东退还2500元只是象征性地补偿,没收17500元体现了对买主违约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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