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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未成年 非退货理由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4日02:41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廖爱玲)购买手机半年后,却要以“不满18岁,未成年”为理由退货。西城西长安街工商所昨天针对一起申诉明确提醒:“未成年”不能作为手机退货的理由。

  西长安街工商所负责人介绍,消费者小周去年12月22日在西单星球通达手机超市购买了一款手机,价格2580元。近日,小周向西长安街工商所申诉,以自己不满18岁、没有行为能力为由,要求退货。

  那么,“未成年”是否可以作为退货的理由?西城法院法官指出,根据相关法律条款,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由于其可以进行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就买手机一事,已经17岁的小周应当具有购买手机和辨识的能力,申诉理由不充分,“未成年”不能作为手机退货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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