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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家超标排污企业整治年底前完成

  今年2010年12月15日前,我市要完成98家超标排污企业的整治。日前,我市正式印发《2010年成都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要求,我市将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燃煤污染、超标排污企业、危险废物监管等5个方面的专项整治,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结构调整和“十一五”污染物减排目标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确保环境安全

  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

  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查清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与此同时,《方案》要求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并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另外,按照《方案》规定,我市要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同时,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同时,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法取消其排水许可,并予以处罚,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要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不达标就停产

  以嘉陵电厂为重点突出监管

  对于违法排污企业,我市也将集中整治。据悉,今年2010年12月15日前,我市要完成98家超标排污企业的整治,包括64家超标排污企业的限期治理、2家严重超标排污企业的停产治理和32家治理无望的超标排污企业的取缔关闭工作。对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1523家排污企业区别不同情况,在2010年12月15日前分类完成处置。

  在燃煤污染整治方面,我市将突出以嘉陵电厂为重点的燃煤工业企业监管,不达标就停产。同时,以禁煤区建设为抓手,继续推进清洁能源改造。加快推进绕城高速禁煤区建设,2010年9月1日前,绕城高速内燃煤工业企业、大型餐饮企业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部队)禁止使用燃煤,实施清洁能源,关闭外环内型煤生产企业。与此同时,今年内,二三圈层区县完成禁煤区划定工作,实施禁煤。另外,按照市环保局工作安排,加快绕城外4蒸吨以上锅炉脱硫除尘及4蒸吨以下锅炉清洁能源改造。三是狠抓三环路内经营性和生活燃煤污染整治,巩固成果,制止反弹。以五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为主体,强化属地街道办责任,以餐饮企业为重点,查处和制止三环路内违规使用燃煤、违规销售燃煤的行为。

  与此同时,《方案》还要求各地重点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重点加强电厂脱硫设施和钢铁烧结机脱硫设施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本报记者 李凌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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