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每年6至10月发放高温津贴,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除去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减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场所工作的员工,都应属非高温作业人员,这意味着企业在高温天气下应向每个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发放高温津贴,如果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相关提醒
提醒1
清凉饮料不能代替高温津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每年6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但不能代替高温津贴。如企业不执行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提醒2
高温津贴不列入最低工资
该负责人强调,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补助是不能算在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最低工资里的。换言之,员工在高温天气中工作领取的高温津贴不得列入最低工资。
提醒3
职业病中暑可申请工伤
该负责人介绍,员工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环境内中暑,并经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认定为“职业病”的,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