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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案件不立案?检察监督早发力

  6月18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区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工作力度的决议》(下称《决议》),要求该区检察院加大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注重对“民事行政案件不立案”的监督,帮助解决老百姓“告状难”的问题。

  “今年5月和去年6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检察院加强诉讼活动法律监督进行立法。《决议》对上述立法中的一些条文作了细化规定,更便于实践操作。当然,《决议》的个别条款是探索性的,比如,对民事行政案件不立案的监督。”7月1日,福州市台江区检察院检察长林航告诉记者。

  《决议》关注“告状难”

  依据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该立案而不立案的,检察院应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检察院对民事行政案件“有案不立”的监督,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是民行检察监督的空白。

  “要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坚决纠正不依法受理、不及时立案而刁难当事人或向当事人索取利益的行为。”记者看到,《决议》要求检察院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向前延伸到立案阶段。

  “《决议》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当事人‘告状难’作出的。”林航说,目前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群众不服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的监督,属于事后监督。“而对民事行政案件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的监督是事前监督,然而,现行法律没有对此项工作作出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这使检察监督难以到位。”

  林航说,实践中确实存在老百姓“告状难”的问题,有的当事人因此上访,“以后再遇到这种情况,检察院可依据《决议》加大对民行案件不立案的监督”。

  有关人士认为,《决议》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支持检察院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对民行案件监督前置一步,为完善立法提供实践经验。

  办案信息一月一通报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立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与检察院的信息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刑事案件信息。”林航告诉记者,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和侦查活动信息的获悉,不仅要“应知”还要“早知”,《决议》对“定期”通报的时间作了具体规定。

  记者看到,《决议》第三条规定,台江区公安分局每个月末或下月五日前,向区检察院通报本月或上月的受案立案数、撤案刑拘数及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数、人数;对刑事拘留后未报捕而作撤案或取保候审的案件,在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检察院书面说明理由报备。

  “一个月通报一次办案信息,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掌握办案信息,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提高监督实效。”林航说,如果掌握信息延迟,会给监督带来困难。

  不予再审要说明理由

  福建省人大立法给检察建议赋予了刚性,检察建议发出之后,落实情况怎样?《决议》对此作出回应,对民行案件再审建议规定的一个亮点是:“检察建议不被采纳的要说明理由。”即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法院“对检察院建议再审的案件,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再审,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说明理由”。

  林航认为,要求法院说明不予再审的理由,使监督更具针对性,凸显了检察建议的刚性。这一规定也表明,检察机关在审查民行申诉案件时,对发出的检察建议更要认真对待,确保检察建议的质量。

  社区矫正纳入监督范围

  《决议》第三条还规定,区检察院应当加强和规范对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防止和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社区矫正对象包括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适用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五类”人员。对“五类”人员的监督,台江区检察院已在实践中开展。

  林航介绍说,该院专门成立了“社区矫正检察室”,今年以来,社区矫正检察室针对辖区149名监外执行罪犯(其中社区矫正对象100名)实行动态监督,对其中存在异常情况的23名重点监管对象实行重点监督,有效预防了上述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

  此外,该区检察院还针对执行机关在监外执行罪犯交衔接及管控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监督,共发出检察建议书4份,均得到相关单位的积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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