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未经许可,占用集体林地种香蕉。6月28日,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李志雄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获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1999年下半年至2007年4月间,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金沙村的李志雄不断在金沙村集体山场开垦林地私用,开垦林地计24.18亩用于种植经济作物香蕉。因其占用林地未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私自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造成被占用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李志雄已涉嫌犯罪。2009年1月2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李志雄主动到案说明情况。法院审理认为,李志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其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朱灿明)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