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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位代表介入刑事和解?被害人点名

  “参与刑事和解工作,让我们对检察工作有了更具体、更直观的了解。”6月30日,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大代表罗顺阳告诉记者,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他和周良伟代表应安居区检察院邀请,作为“见证人”参与了该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喻某的社会调查,同时作为“监督人”监督了被不起诉人喻某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

  前期谁来调查,被害人说了算

  3月10日,安居区未成年人喻某因涉嫌抢劫被移送审查起诉。审查后,该案承办检察官认为喻某已构成抢劫罪,但案发时喻某刚满16岁,还是在校学生,系初犯、偶犯、从犯,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悔罪态度较好,作不起诉决定更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建议双方进行“刑事和解”,然后再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决定。

  所谓“刑事和解”,是指在审查起诉阶段,双方通过自愿协商,由犯罪嫌疑人承担一定经济赔偿、精神抚慰责任以及劳务补偿、参加社区劳动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检察机关则根据这些情况对案件或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提出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

  “他是未成年人,为了他的将来,我也想原谅他,但是他平时表现到底如何,是否真心悔过?”该案被害人彭某提出疑问,“只有了解真实情况,我才能作出正确判断。”

  为了消除被害人的疑虑,该院依照程序决定邀请该区人大代表参与对喻某的“社会调查”。在确定邀请代表的人选时,该院把选择权交给了被害人彭某。在浏览了全区人大代表名单后,彭某选择了两名家住拦江镇的区人大代表——罗顺阳和周良伟。

  得知被邀请参与社会调查,罗顺阳取消了原定的外出安排。“参与社会调查、监督考察帮扶措施落实情况,是代表选民行使知情权、监督权的体现,而被害人选择我,说明对我很信任。”

  5月5日,两名人大代表与安居区检察人员一起到拦江镇喻某所在学校、居住地等,对其平时表现、悔罪改过表现,以及是否有条件实现社会帮教进行调查,两名代表现场监督了调查过程,并以“见证人”身份在调查笔录上签字。

  5月9日,两名代表详细阅读了承办人制作的关于喻某的“社会调查报告”,认为报告的内容客观真实,遂在报告上签字。

  通过“社会调查报告”,彭某了解到喻某确有悔过之意,愿意当场写出书面悔过材料,真诚道歉,并在今后6个月内,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进入网吧、游戏厅等场所,每半个月参加学校或村干部安排的公益性劳动一次,每月向检察机关承办人汇报一次思想动态等,遂表示可以原谅喻某。

  后续帮教情况,代表“一盯到底”

  “不过,对喻某以后的社会帮教措施如何落实,谁来监督呢?”彭某有些担心。对此,办案人明确表示:两位人大代表将协助帮扶、监督考察帮扶措施的落实,“一盯到底”。

  5月19日,安居区检察院将一份“帮教协议”交给该区人大代表罗顺阳和周良伟过目,请他们监督未来6个月被不起诉人喻某的考察帮扶落实情况,在考察期限届满时提出监督意见。

  当天下午,该院工作人员会同罗顺阳和周良伟再次到拦江镇,在喻某所在学校、村委会等处,当着彭某、喻某的面,介绍了“帮教协议”的内容,以及“帮扶考察人”应负的职责。在代表的参与、监督下,校方和村委会均表示,将积极支持帮扶工作,担任“帮教考察人”,及时反映喻某参加公益性劳动、遵守限制性规定的情况。

  “我相信,在人大代表的监督下,帮扶考察内容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彭某对考察帮教工作的落实也有了信心,他当场出具“谅解书”,与喻某签订了“和解协议”。随后,该院检委会对喻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安居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唐斌说:“代表的参与使刑事和解的基础工作和后续执行情况置于阳光之下,与检察机关单方面开展此项工作相比,更容易获得社会各方包括被害人的支持和信任,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代表介入刑事和解,将检察机关履职和人大监督结合起来,确保了刑事和解工作的公正性。”罗顺阳、周良伟都表示,人大代表介入刑事和解适应了轻刑化、刑罚个体化和社会公益的需要,它的实行,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教育挽救青少年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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