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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一官员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5日02:10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原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朝阳区分中心主任刘毅,被控挪用4900万元公款用于自己公司的经营,并擅自为一企业出借3980万元提供担保。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刘毅有期徒刑16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同伙张丽有期徒刑5年。

  61岁的刘毅是北京市人,大专文化程度。法院查明,1997年10月7日,时任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朝阳区分中心主任的刘毅,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公款400万元挪至北京鸿浩志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使用。据了解,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正是刘毅的儿子。

  2000年11月,刘毅与时任北京浩利鸿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张丽等人共谋,利用职务便利,以有公司申请贷款的名义,挪用本单位公款4500万元。其中,4100万元转入北京浩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述款项后来全部归还。法院认定,北京鸿浩志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北京浩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与刘毅有关,两家公司都是刘毅以其儿子之名入股。

  法院还查明,2002年8月至2003年4月,刘毅违规为北内集团总公司提取住房基金3980万。之后,在他的授意下,北内集团将3980万元借给刘毅所在单位的三产公司,并约定6%的利息,刘毅以单位名义进行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后,该三产公司将这笔钱借给没钱还贷的浩利鸿公司。目前,其中2800万元无法返还,给国有资产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

  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刘毅有期徒刑13年,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张丽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刘毅和张丽均提起上诉,目前,此案还在二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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