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国家赔偿的免责事由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5日03:57  华龙网-重庆晨报

  学习国家赔偿法(二)

  主办: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赔偿免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违法或根据法律规定没有违法但造成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即可免除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制度。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的免责事由作出了如下规定:1.因公民自己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申请国家赔偿时,应当考虑上述因素,避免造成索赔无果的结局。

转发此文至微博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