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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有权查扣缺陷存疑汽车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5日07:27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韩乐悟

  呼吁有时的有关我国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层级过低、监管乏力等问题,终于现出一些转机。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通告,就《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从征求意见稿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立法从“规定”到“条例”的升级,扩大了监管范围,加大了监管力度。

  质检总局的通告称,质检总局以2004年会同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基础,起草了《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今年2月,日本丰田汽车公司总裁丰田章男因丰田汽车安全问题在美国国会听证会上接受“拷问”后,中国的汽车召回制度也在接受国人的“拷问”。随着汽车召回事件的频发及国内汽车保有量的大幅增加,汽车召回制度这一“舶来品”,经过了从无到有这一过程之后,再不升级、完善,已委实说不过去。

  尽管我国汽车召回制度要从许多方面完善,但制度的约束力、处罚力度偏弱最受诟病。丰田汽车召回事件,引发国内消费者“中外有别”的不满。《条例》征求意见稿将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外国企业纳入到监督管理范围内,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这从《条例》的适用范围也可看出,其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的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生产者应及时通报其生产的汽车产品在境外的召回信息。

  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应当将境外生产者的召回信息同步通报。

  “鲜有强制召回”、召回“迟钝、拖拉”等是国人对我国汽车召回监管制度乏力的另一直观感受。公众的感觉是,政府部门对缺陷汽车生产商太过“客气”,生产商不“主动召回”,政府主管部门似乎也没太多的“辄”。甚至有些已被确认存有缺陷的汽车,仍被消费者在“懵懂不知”的情况下,驾驶奔跑。

  这次《条例》在监管力度上的加强,成为颇“抢眼”的亮点:

  其一,确认缺陷立即停产停售、停止进口。

  按照现行《规定》,制造商确认汽车存在缺陷,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主管部门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产品,并将报告内容通告销售商。境外制造商还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报送商务部并通告进口商。

  这次《条例》规定,生产商确定汽车存在缺陷或收到主管部门的召回通知后,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产品,通知销售者停售,告知用户产品的缺陷、风险、安全使用建议和预防措施,必要时应告知用户停用。

  其二,比较现行《规定》,《条例》还赋予主管部门可查扣缺陷车的“硬手”,规定主管部门有权进入生产者、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销售者、修理者、租赁者等相关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必要时,查封、扣押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

  力度还表现在奉额度上。按现行规定,对于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严重性的,最高奉3万元。这次《条例》规定,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仍未召回的,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奉;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此前有媒体早已透露,汽车零部件将纳入召回范围。记者见到本《条例》第三条明确:“本条例所称汽车产品,是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汽车列车和挂车,以及轮胎、底盘、儿童安全座椅等涉及安全的重要零部件。”

  本报北京7月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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