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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道德:小区儿童坠亡父母监护过失负主要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5日09:11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7月5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8时40分报道,2008年9月的一天, 9岁男童小雨攀着小区内的假山石爬上了中水机房,在玩耍过程中,不慎跌落至距离地面10米深的地下锅炉房底部,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为此,小雨的母亲将小区管理方某物业公司和开发商起诉到法院,索赔87万余元。小雨的母亲表示,自己已经做了妇科手术,现在没有生育能力。

  该案近日在北京大兴法院黄村法庭落槌,法庭判决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分别赔偿12万余元。被告方不服提出上诉,市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分析,我们连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

  主持人:洪教授您好,法庭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在周末,小雨的父母作为监护人都在家,却都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所以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您怎么看?

  洪道德:我认为法庭这个观点是非常正确的,因为小雨是一个只有9岁的孩子,根据法律规定他属于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一定要有监护人。从目前的案子来看,自然第一监护人就是他的父母,监护人的责任就是要切实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凡是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包括像这种生命的失去,这个首先的第一责任人是监护人,所以法庭就认定父母对孩子的监管上面,由于存在着重大的过失导致孩子最后不幸死亡,要负主要责任,这个认定是完全正确的,我们不能认为,父母怎么会侵犯自己的孩子?它侵犯的角度就在于他该起负对他生命安全的注意事项他没有注意到。所以我们说监护人不是说监护孩子不要去侵犯别人,首先是要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是从这个角度来认定的。

  主持人:这件事我觉得对父母是很重要的提醒。

  洪道德:没错,要特别注意这点。

  主持人:问题是既然法庭认为主要责任是由小雨的父母来承担,那为什么最后会对物业公司和开发商还是各打了50大板,这个依据是什么?

  洪道德:因为这两个单位在这个孩子的死亡,这点上他们也有自己的过失,如果没有这个假山,这个孩子应该说就爬不上去。如果中水机房如果安全措施做得比较好的话,孩子不能从上面掉下来。我想这个地方双方都有两个过失,第一没有做出必要的警示,比如在假山附近挂个牌子说不要攀爬,机房房顶危险大家不要上去。可能没有这样的警示。第二个可能他们的安保措施,包括做一些防护设施,还有包括保安的巡逻方面肯定也是有缺点的,有不足之处,基于这样方面的,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那么法庭最后认定他们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了,比起监护人责任可能是次要责任,但是不可能没有责任,我想法庭这个判决非常正确,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一审二审都是这么认定的。

  主持人:想追加一个问题,如果这件事不是在周末,而是在平时,小雨的父母在上班,他们是不是也要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呢?

  洪道德:那就看这个孩子是不是在上学,如果在上学阶段的话,就是由学校来承担这个责任,如果这个孩子没有上学,就是像现在这样呆在家里面,比如说某种原因孩子病了没有上学,放在家里面,然后父母上班了,然后造成这样的事故,父母负的责任更大,等于把孩子一个人放在家里面,这本身就是一种重大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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