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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完善制度设计

  中华全国总工会7月3日明确要求,基层工会要主动向工资集体协商未建制、拒建制及工资协议到期的企业发出协商要约,对拒绝要约等行为,由地方工会下达“整改建议书”;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置,并对逾期不改的应配合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7月4日《京华时报》)

  由于职工与企业之间权利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对称,在工资议价方面,职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些企业不尊重职工工资权利,“只涨老总不涨员工”的情况比比皆是。由于不少职工未与企业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有的企业没有成立工会,或者说工会弱势,普通职工维权困难,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工资待遇偏低、劳动生活条件恶劣。尽管政府部门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比如对国企高管限薪,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等等。但是职工工资待遇偏低,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依然客观存在。

  全总明确要求,基层工会要主动向工资集体协商未建制、拒建制及工资协议到期的企业发出协商要约,对拒绝要约等行为,下达“整改建议书”,直至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其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诚意清晰可见。尽管工资集体协商还面临企业经营者抵触等困难,但是办法总比困难多,不能因为有困难就否定工资集体协商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工会新增会员1417.3万人,其中农民工会员798.3万人,工会会员总数达到2.26亿人。全国签订集体合同124.7万份,覆盖企业211.2万个,覆盖职工16196.4万人,就颇能说明这个问题。如果工资集体协商全面落实,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是鉴于劳资关系的复杂性,我们不能指望凭一个通知、一个要求就一劳永逸解决问题。

  其实,工资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劳动者拿到手里的货币工资,还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福利待遇、工伤待遇,工资以何种形式发放、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者休息权利等等。我认为,全总不仅应该要求基层工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而且要推动完善相关细节设计,让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比如,由谁主导、主持工资协商的问题,就值得重视。全国总工会提出由基层工会提出要约,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愿景很美好。但是,参与工资协商的人员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关系?企业工会是否具有独立自主权?工资协商人员能否积极维护普通职工权利等等,都应当在工资协商制度中体现出来。

  为了让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资协商环节的参与者应该代表劳动者意愿,或者直接通过民选的方式产生,他们必须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如果不在工资协商制度设计之前未雨绸缪,完善这些具体措施,即使工资协商人员由工会与职工代表组成,他们仍可能成为企业的代言人,让工资协商的意义打折扣。

  另外,具备工资协商条件的多是比较大的企业,还有更多的家庭作坊式的小企业、层层转包的工程中包工头与员工的工资如何协商呢?实际上,工资待遇最低、维权最困难的,往往就是这些不规范的小企业、小作坊的职工。如何为这些弱势职工争取合理的工资报酬,保护他们的权益,应该有预防机制,不能让他们游离于制度之外。而且,工资协商是职工天生的权利,只要职工有诉求,就应该协商。只有当经营者、管理者与普通职工都能在法律框架内公平博弈,才是和谐劳资关系的本意。

  因此,要让劳动者有尊严地劳动,包括全国总工会在内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这个权益利器。对协商制度不仅要有粗线条勾勒,而且要有细致周到的制度安排。特别是基层工会在用人单位要有为有位,不能延续企业主兼职工会负责人的“家天下”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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