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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改进格式条款 维护车主正当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5日15:02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杨昌平)今天上午,丰台法院分别给北京市发改委和首发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对“无卡车辆按最远端驶入站收费”格式条款的合理性予以研究和改进,以维护车主的正当权益。

  在给市发改委的函中,丰台法院称,市发改委的文件规定:“在已开通的收费公路行驶的车辆,如不能提供通行卡或通行卡遗失、毁损、无法识别时,按照能够到达本出口站最远端驶入站至本出口站的里程计收单程通行费。此前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但该文件未规定相应的救济途径,以致首发公司针对车主的异议和投诉,没有后续的调查、稽核程序和积极稳妥的纠纷解决机制,没有建立责任界定和退款处理制度,不利于维护车主的正当权益。因此,法院建议市发改委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对于丢卡或入口信息异常等情形,建立健全良好的纠纷协商和解决机制,包括现场处理程序、事后稽核取证、责任界定、退款处理等。而且在今后审批高速公路收费办法时,发改委应注意审查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对于丢卡或入口信息异常等情形有无完善的解决机制。

  在给首发公司的司法建议函中,丰台法院表示,首发公司应对“无卡车辆按最远端驶入站收费”格式条款的合理性予以研究和改进,充分考量制度的合理性,维护车主正当权益。此外,在遇到丢卡或入口信息异常时,首发公司应根据车牌号码或卡编号查询车辆入口信息。确实无法核实车辆入口信息,要按最远端入口收费时,建议向车主出具《收费异常处理证明》作为凭证。在接到车主投诉后,建议首发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妥善处理,如多收通行费用,建议启动相应的退款处理流程及时退还。 J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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