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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程序是否合法成为争议关键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6日01:36  红网-潇湘晨报

  本报株洲讯株洲市民刘辉汉和苏飞定要求工商部门公开拍卖公司到工商部门备案的内容,后者答复备案材料有保密内容,不予公开(详见本报5月10日A06版相关报道)。就此,刘辉汉和苏飞定向株洲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株洲县工商局公开其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报告内容。株洲县法院一审已驳回刘辉汉和苏飞定的起诉,两位当事人已向株洲市中院提出上诉,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中,拍卖程序是否合法成为此案争议的一个关键点。

  原株洲县药监局办公大楼于10月28日由株洲诚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成交,这次拍卖程序是否合法,成为刘辉汉、苏飞定和株洲县工商局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

  刘辉汉、苏飞定认为,至公告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2009年10月27日17时,只有一个竞买人交纳了10万元保证金到诚信拍卖公司账户,此次拍卖的另外一个竞买人资格令人质疑,凭拍卖公司一张收据就认定其资格,不排除有串标可能。刘辉汉说,“拍卖公告规定了明确的报名截止时间和付款方式,而另外一个竞买人根本不符合规定,拍卖明显存在问题,株洲县工商局不予立案查处,反而答复‘没有违法行为’,不知原因何在?”

  对此,株洲县工商局副局长曹延厚说,《拍卖法》没有对保证金作明确规定,原株洲县药监局办公大楼在拍卖过程中,截止报名时间有一个竞买人交纳了10万元保证金,还有一个竞买人当天去得较晚,银行已经关门,到拍卖公司报名时,拍卖公司考虑现金不好保管,要其在拍卖当天交纳10万元保证金,拍卖前也征得了第一个竞买人的同意。因此,工商部门调查后认为此次拍卖有效。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申验说,此次拍卖在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拍卖公告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为2009年10月27日17时,以款打到拍卖公司账户为准。在此时间内只有一个竞买人向拍卖公司交纳了10万元保证金,根据《拍卖法》规定,拍卖必须有两个及以上的竞买人参加,从程序上讲,这次拍卖只有1人在规定时间内交钱参加竞拍,就应该另行刊登公告另行拍卖。记者王兴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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