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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接待日:明责任重反馈才出效果

  □检察长接待日是指人民检察院的正副检察长定期接待来访群众,听取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解决群众反映的控告、举报、申诉问题的工作制度。

  □检察长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是检察机关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是密切检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

  检察长在一般群众的眼里具有较高公信力,随着群众举报的热情逐渐增加,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检察长接待日制度的发展及现实意义

  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始于1992年。1998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实行正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等领导干部每周轮流接待上访群众的制度,并要求各级检察院普遍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要求各级检察长直接参加接待工作,当面了解群众反映的问题,倾听意见,对接访的案件加强督促,落实责任。2003年北京市检察机关推出“便民维权二十条措施”,该措施确立了北京市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其中规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和各区县院检察长接待日每月不得少于二日。

  近年来,社会发展对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化解矛盾的第一道关口就是接待,检察长作为检察机关的第一责任人,在指定的接待日期间,亲自接待来访群众,可以全面了解群众在涉法涉诉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指导他们通过不同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践证明,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对于妥善处理矛盾易激化的疑难案件和久拖不决的信访案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检察长接待日制度的具体做法

  检察长接待日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检察工作制度,目前在具体实施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做法:

  一是检察长接待登记制。对外通过“北京检察网”的“检务公开”栏目对检察长接待日予以宣传,并将检察长接待日安排表张贴在检察长接待室门口的公示栏内,方便群众举报,并按要求每年定期将检察长接待日值班表报上级检察院备案。检察长负责接待时,在控申部门接待人员的协助下,填写检察长接待登记表,并分别制作来访、举报、控告等工作笔录;检察长在接待结束后在值班表上签字,并在检察长接待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二是检察长预约接待制。目前检察机关虽设立了检察长接待日公示牌,但仍有部分群众对接待日具体时间不够了解。为此,对一些不是在检察长接待日来访、又要求检察长接待的上访者,或者属本院管辖的久拖未决的疑难复杂案件,且多次来访未解决的,可采取检察长预约的办法,由控申部门接待人员制作详细的接待笔录,填写检察长接待预约单,经处领导审批后,约请案件分管检察长在近期接待日接待,并将具体时间通知来访人。同时将来访的内容、要求向负责接待的检察长通报,以便检察长做好接待准备,确保接待效果。这种做法也使检察长接待日内容更加充实,杜绝了“空白接待日”。

  对于反映本院久拖不决的疑难复杂案件或有必要由检察长接待处理的其他事项,在接待日以外,检察长也可视情况通知控申处预约当事人进行接待。同时为了更好地体现接待效果,检察长在接待过程中可要求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及办案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做好罢访息诉工作。检察长通过预约接待制度变被动接访为主动约访,提高了执法主动性,增强了接待效果。

  三是首办责任制。首办责任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处理,将控告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责任制度。检察长接待制度中,对检察长接待日值班接待的首次来访案件,确属需要解决的,实行首办责任制。即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由负责接待的检察长在首办制案件移送意见表中,签署明确的批办意见后,将案件移送首办责任部门优先办理。相关部门限期作出处理,答复来访人,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同时将处理结果反馈控申处。控申处负责向接待的检察长汇报,并对逾期未能反馈处理结果的案件通过催办函等形式进行催办、督办。

  ■进一步完善检察长接待制度

  健全的制度和完善的程序是提高检察长接待质量的重要方式。从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应不断拓宽思路,借鉴好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检察长接待制度。

  1.从监督制约、奖惩考核等角度明确首办责任。

  按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首办责任制绝非仅仅局限于控申部门,而是一项涉及许多相关部门的系统工程。要使首办责任制在检察业务的各个环节得到落实,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但当前在推行首办责任制的过程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控申部门唱“独角戏”的情况较为普遍,而其他业务部门“首办”意识相对淡薄,工作配合力度不够。首办责任制的推行,最重要的是要落实“责任”。目前,对于首办责任部门办理的检察长批办案件,除了催办督办手段以外缺乏相应考核,换言之,首办责任制在各部门落实与否,落实得好坏,并不影响这些部门的工作实绩和目标考评结果。

  因此,可考虑由控申部门牵头,制定细化、可操作的首办制案件考核评分标准,阶段性地对检察长批办案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将相关责任处室评分结果进行公示。同时规定明确的奖惩措施,可考虑将各部门首办制案件办理情况与年终业务考核挂钩等,起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作用,从而积极推进首办责任制的深入开展,使检察长接待日受理的信访事项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反馈。

  2.建立完善的分流案件反馈制度,避免相互推诿。

  以往的检察长接待中,容易出现重批办,轻反馈的现象,致使来访群众迟迟得不到结果,对检察机关失去信任,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检察长接待反馈制度不完善造成的。由于涉检信访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负责接待的检察长对来访者提出的涉及非本人分管部门的信访事项,有时不能给予全面准确的解答,而在移送到相关业务处室后,由该处室分管检察长对案件后续处理情况进行督办。由于办案信息严重不对称,值班检察长对办案流程既不能全程跟踪,对案件的督查亦无从下手。加之对信访事项的反馈责任主体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很容易造成值班检察长与分管检察长谁来负责答复上访人责任不明的混乱局面。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进一步完善检察长接待反馈制度,为此明确将主要责任部门的主管院领导确定为涉检信访案件的包案领导。在检察长接待日工作中,属于值班检察长分管范围的案件,由值班检察长实行“包案”制,即谁接待,谁落实;谁接待,谁督查;谁接待,谁负责答复上访人,直到上访人满意为止。对不属于值班检察长分管的案件,在经主管检察长同意将案件移送相关处室后,由主管检察长作为包案领导,负责约见涉检信访当事人及信访事项的监督落实答复工作,同时由控申部门通过反馈表的形式及时使负责接待的检察长了解案件处理结果。

  3.搞好调查研究,促进检察长接待工作持续开展。

  调查研究对于服务领导决策、完善工作机制、破解业务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要充分发挥检察长接待日的作用,通过分析手中掌握的一些举报材料作出正确的分析和判断,从中发现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捕捉事件的敏感点,对接待工作中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内在规律性及实质物证,从而更好拟定出相应的对策,为涉检信访案件的办理工作提供有力证据。这样,既为我们的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也使检察机关能为群众更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从而使人民群众更加依赖检察机关,开创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新局面。

  4.加大检察长接待日宣传力度,探索建立流动接待制度。

  进一步借助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体形式,加大对检察长接待日制度的宣传力度,扩大知情面,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人民群众逐步了解、熟悉和信赖检察长接待制度。例如借助“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法制校长”等平台,检察长亲临社区、学校,开展公益讲座,向群众介绍检察机关近年来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依法进行诉讼监督等工作的开展情况,现场解答群众的提问,面对面提供法律帮助,增强社会公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使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深入人心。

  为了进一步方便群众控告、举报、申诉和咨询,可考虑借助各种宣传活动,改变消极坐等的接待方式,从被动等待转向流动接待,定期安排“流动接待日”活动,根据一段时期的实际情况,确定接待地点后,提前三天发出通告。流动接待由两名以上检察长参加,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控告申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各派一名负责人参与,把法律咨询、举报宣传和检察长接待结合起来。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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