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行卡丢失被收全程路费”追踪
本报讯 (记者张太凌)司机杨先生称因通行卡丢失,原本5元的高速费被按全程收取了95元,起诉高速公路经营者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首发公司)双倍返回多收的90元(本报连续报道)。
昨日,丰台法院判决首发公司返还杨先生通行费90元。
2009年11月26日下午4时,杨先生在八达岭高速上清进京站驶出时,因无法提供通行卡,被要求交纳车辆高速全程通行费95元,自称是从沙河进京口入高速的杨先生起诉首发公司,提出双倍索赔180元。
首发集团代理人表示,对杨先生的收费是根据《北京市公路条例》和北京市发改委规定“依法行事”。
丰台法院认为,杨先生称其从沙河进京站驶入高速公路,但在其不能提供通行卡的情况下,客观上难以举证。但是,八达岭高速公路的入口站装有车道摄像机,首发公司可以核实车辆的驶入站,而其未能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最终确定,杨先生驾车的驶入站为其主张的沙河进京站,判决首发公司向杨先生反还多收的90元通行费。
2009年11月26日
杨先生驶出八达岭高速时,因丢失通行卡,被要求交纳全程通行费95元。杨先生起诉首发公司,索赔180元。
2010年2月26日
庭审时,首发集团代理人表示,收费是根据《北京市公路条例》和北京市发改委规定“依法行事”。
4月7日
丰台法院法官现场勘查发现,高速路入口站处有“无卡车辆按最远端驶入站收费”的标志,并装有摄像机。
4月23日
丰台法院再次开庭,首发公司称杨先生未出示通行卡,按规定应按高速全程费收取95元。
5月28日
法院召开研讨会。律师邱宝昌等表示,杨先生可举证的通行卡丢失,应调看高速路出口的录像。
昨日
法院判决首发公司返还杨先生通行费90元。
■ 司法建议
建议:研究改进相关格式条款
昨天庭审后,法院对首发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
●对“无卡车辆按最远端驶入站收费”格式条款的合理性予以研究和改进。
●在遇到丢卡或入口信息异常时,应根据车牌号码或卡编号查询车辆入口信息,或根据车主(驾驶员)报称的入口站查询车辆通过情况。在无法核实的情况下,建议向车主(驾驶员)出具《收费异常处理证明》作为现场处理的凭证,以便事后稽核和处理。
●做好车道录像、车道日志、《收费异常处理证明》等相关资料的保存工作,以便事后稽核、取证。
●在查实入口信息后对于多收取的通行费用,启动相应的退款处理流程及时退还款项。
■ 追访
法院批评首发不实陈述
在此案审理时,首发公司方曾表示,高速路入口没有录像,但据法院现场调查,高速公路入口站装有摄像机。原告杨先生称首发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该案主审法官周海平表示,在此案中,首发公司做出有利于己的不实陈述,但没有严重到欺诈的程度。就此,法庭已对首发公司进行了批评。杨先生未能就其所主张的欺诈事实,提供证据,杨先生的“指责”,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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