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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开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6日03:05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赵鹏)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在今年7月1日至9月30日,申报2009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昨天,市地税局公布了“2010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告”。

  通告规定,对于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达到规定比例的,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26829元/人的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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