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纳)45岁的胡先生最近和城管局铆上了。去年1月,他在一个公交站台摔成了骨折,他认为正是因为站台与路面高度超出了40厘米,使自己准备上车时摔伤,城管局负有管理不当的责任,于是胡先生把深圳市城管局和罗湖区城管局都告上了法庭,索赔25万多元。
昨日,该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一审时,法院判胡波败诉,胡先生不服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案由:
在公交站上车时摔骨折
黑龙江男子胡先生今年45岁,原本在香港开货柜车,因为这次意外受伤,他丢了工作,现在失业在家,还欠下去香港考车牌的几万元债务。昨日,他夹着一大堆病历资料走进了法庭。
根据胡先生起诉称,2009年1月25日,胡先生在深南东路新秀立交公交站台等335路车的时候,由于所在位置的站台与地面的高度超出40厘米,致使其在欲上车的时候摔伤。
胡先生称,由于这次受伤,他在骨科医院住院治疗达1个多月的时间,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并为此支付了医疗费用1.8万余元。
随后,胡先生又委托了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结论为,胡先生的伤残等级为10级,后续治疗费用为人民币6000元。
伤者诉求:
城管局负有管理责任
为什么在路边摔伤要把账算到城管局头上呢?胡先生认为,作为公交站台和路面的管理者,城管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胡先生指出,2008年7月1日,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曾颁布过《深圳市公交中途站设置规范》规定,站台与机动车道的高差宜取15到20厘米。
胡先生称,事发站台与路面的高度已经超出了40厘米,正是这种不规范的设施导致了自己的受伤。所以,作为公交站和路面的管理者,城管局违反了法定的义务,应该为自己的受伤埋单,要求市区两级城管局承担相关费用合计254884元。
城管:
你告错人了
两级城管在该案的辩护中意见基本一致,就是“你告错人了”。他们认为,胡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人身损害系在公交车站摔伤所导致的。同时,城管局既不是公交站台的建设者,也不是其管理者,所以城管与胡先生的人身损害无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关系,请求法院驳回胡先生的诉求。
对于《深圳市公交中途站设置规范》中关于“站台与机动车道的高差宜取15到20厘米”的规定,深圳市城管局认为,该规范不是强制性规范,从未在政府公报上发过,没有法律效力。
庭审:公交站台归谁管成争议焦点
该案一审时,罗湖法院驳回了胡先生的诉求。罗湖法院认为,胡先生在公交站台准备上车时,因为公交站台过高致其摔伤,无充分的证据支持,法院不予认定。同时,胡先生即使在公交站台受伤,也不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应由其自行承担疏忽所致的损害后果。
同时法院认定《深圳市公交中途站设置规范》不是强制性规范,原告据此认定被告违反法定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
昨日二审庭审时,双方的陈述及辩护与一审时基本相同,而庭审的焦点,则集中在“公交站台归谁管理”这个问题上。
城管局一方认为,公交站台的管理者是交通运输委员会,城管局对此不负有管理者责任。但胡先生一方则以《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的相关内容为证据,指出在2009年9月(包括案发时间)之前,公交站台和路面都由城管局管理的。
昨日,法庭就公交站台所属进行了调查,随后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