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巨峰主持省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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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450元、550元、650元,调整为650元、710元、780元、85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9元、6.0元、7.1元,调整为6.8元、7.5元、8.2元、8.9元。最低工资标准由3个档次调整为4个档次,以适应各市州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现状。上调幅度较大,调整后在全国居中、西部靠前。
本报讯(四川日报记者谭江琦)今年以来,全国已有19个省(区、市)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7月5日,省长蒋巨峰主持召开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决定继2007年12月之后,再次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全省现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50元、550元、650元3个档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9元、6.0元、7.1元。由于受特大地震灾害和金融危机双重影响,2008年、2009年,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我省暂缓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会议认为,我省当前经济发展势头良好,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特别是消费物价增长的情况,应适时对最低工资标准作出调整,以保持企业活力,稳定就业岗位,增加职工收入,特别是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
会议决定,将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个档次调整为4个档次,分别达到650元、710元、780元、85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调整为6.8元、7.5元、8.2元、8.9元4个档次。从3档调整为4档,主要是考虑了我省各市州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现状,给各地更多的选择。
(下转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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