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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一司机醉驾致一死一伤 因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11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6日07:21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丁国锋扬州司机孙福成大量饮酒后仍独自驾车先后与行驶中车辆、停放路边车辆、灯杆等8次碰撞,直至撞墙停车,造成1死1伤,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2010年2月10日晚,被告人孙福成在扬州市区某饭店大量饮酒后,独自驾车离开,在江都路接近东园饭店路段从后面撞倒了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接着,又从后面冲撞徐某驾驶的轿车尾部,并从左侧碰撞马某驾驶轿车。此后,被告人孙福成继续驾车,其间共经历了8次碰撞后撞墙停车,造成1死1伤。

  警方对孙福成案发时的血液进行了检测,检出乙醇含量为272.6毫克/100毫升,属于严重醉酒状态。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田某某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害人田某则构成轻伤。

  6月29日,法院支持了公诉机关对其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在10至13年有期徒刑间量刑的建议,作出了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的最后判决。

  以案释法

  判决后,该案被某些媒体直接与南京“张明宝案”挂钩并提出了质疑。

  扬州中院法官尹晓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案发后,被告人孙福成的亲属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对其他部分公私财产损失也均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所有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具有认罪悔罪态度好、初犯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法院在审理中,通过到案发地段附近社区了解居民意见、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等认真征求了民意,从钝化社会矛盾和惩处犯罪的角度,在法定幅度内慎重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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