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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龙”服务方便台湾民众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6日07:51  法制日报

  编者按

  应台湾《中国时报》邀请,《法制日报》赴台采访组近日访问了台湾《中国时报》、《工商时报》、《民众日报》,采采访了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台北看守所、台中监狱、自强外役监狱、“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财团法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等。通过深入采访,本报采访组对台湾地区有关司法机构的运作情况有了初步了解,对他们实行的人性化司司法便民服务、警察检察法院审理活动全程录音录像、狱政改革向教育感化转变、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扶助等做法,有了了切身感受。

  从今天起,本版将开设“台湾司法见闻”专栏,陆续报道《法制日报》赴台采访组对台湾司法的所见所闻,敬请读者关注。

  本报赴台采访组

  如果不是亲眼所见,很难想象这里就是法院———

  随意进进出出的民众,在热心服务的司法志工协助引导下,来到适当的窗口,就能获得“一处交件、全程服务”的便利。

  来来往往的民众,在进入法院办事的同时,能够与司法服务人员平起平坐,享受到一系列的人性化便民服务。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是《法制日报》赴台采访组访问的首站。这里快捷、温馨、便利的“一条龙”司法服务,给《法制日报》记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一应俱全的服务“超市”

  6月23日上午,《法制日报》记者来到台湾地区法官最多和办理案件最多的法院———台北地方法院。法院的一楼大厅内熙熙攘攘,大开间的为民服务中心一览无余,一些前来诉讼和办理有关司法事务的民众正在面对面的与司法服务人员交谈。

  这个为民服务中心设有16个柜台及邮局,包括收文、收状、交费、案件查询、被害人家暴服务、法律咨询等等,并按照叫号顺序提供便捷高效的单一窗口化服务,即使中午也不打烊。民众只要一进入法院,就会有经验丰富的诉讼辅导人员、大学法律系所在读学生及热心的司法志工为其服务、引导。

  《法制日报》记者在一楼大厅内看到,这里还设有出纳室(办理领取案款)、提存所(办理担保和清偿提存)、登记处(法人夫妻财产制登记)、民事执行处(实现民事裁判)、法警室(维护法院安全)柜台化服务,形成一个大型司法服务“超市”。

  据法院工作人员介绍,民众可以口头、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随时向法院询问有关司法程序及相关法律问题,法院向民众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均为免费。

  特色服务让民众温馨如家

  在一台供民众查询的触控式电脑前,《法制日报》记者轻点鼠标,诉讼须知、简易庭、裁判主文、庭期、法拍屋等事项,一目了然。

  陪同采访的工作人员说,在为民服务中心内,还设立值星庭长室。遇有当事人陈情,立即由值星庭长接见,及时沟通,减少误会,解决问题。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尽管来法院办事的民众很多,等候区、休息区都坐了不少人,但现场仍然井然有序。

  而法院内的一些特色服务设施更让民众感到像家一样的温馨,如备有轮椅、婴儿车、放大镜、老花眼镜、爱心伞等,来这里的民众都可以借用。在地下一楼,法院还设有育婴(哺乳)室,供女性民众使用。民众请求诉讼辅导,必要时,法院可以提供手语服务。

  “如此多的便民措施,就是要让民众充分感受到法院对他们的尊重,也使得民众更愿意到法院来维护权利。”台北地方法院的工作人员如是说。

  全面实施单一窗口联合服务

  据介绍,基于法院是为民众而存在的理念,为落实便民、利民的司法政策以及实现司法为民的理念,较早以前,台湾“司法院”即开始着力推动各法院成立“单一窗口联合服务中心”,以提供民众更便捷而有效的服务。

  据了解,目前,台湾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以及3所高等行政法院都已经全面实施“单一窗口联合服务中心”的便民措施,就各项司法行政事务及诉讼辅导工作,以诚恳亲切的态度、简化的流程及电脑化的作业,为民众提供各项服务。

  (执笔人:贾京平 张国庆 张冠彬 孙春英)

  台湾地区司法制度

  “司法院”是台湾地区的最高司法机关,拥有广泛的职权,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审判权,公务员惩戒权,“宪法”及“法律”命令解释权等等。法院为“司法院”的所属机关,专门行使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审判权。

  台湾的法院设三级:“最高法院”是台湾的最高审判机关,在审级上是第三审法院,为终审法院;高等法院是台湾法院体系中的第二级;地方法院为台湾第三级审判机关。地方法院审判案件一般由法官独任审判,对案情重大者则由3名或5名法官合议审判。三级法院之间是审级关系,而非行政隶属关系。另外,台湾地区还设行政法院专门负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台湾的检察机关设“最高法院检察署”、高等法院检察处和地方法院检察处,均隶属于“行政院”所属的“法务部”。检察机关除了公诉权之外,还拥有侦查权,可以指挥警察调查案件。

  台湾的法官与检察官统称司法官,必须通过统一的司法官考试,并经“法务部”的司法官训练所两年的专门训练才能担任。学员结业后由“法务部”根据学员的志愿和法院、检察院人员需求进行分配。刚进地方法院的时候,称候补法官,大约经过5年,可以升为正式法官。法官与检察官之间可以交流。

  1.地方法院

  目前台湾地区设有台北、士林、板桥、桃园、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云林、嘉义、台南、高雄、屏东、台东、花莲、宜兰、基隆及澎湖地方法院、高雄少年法院等20所地方法院,另有金门地方法院及连江地方法院。

  地方法院是民、刑事诉讼案件、选举、公职人员罢免诉讼案件、交通违规事件、社会秩序维护法事件及国家赔偿事件等的第一审法院。少年法院则是少年保护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2.高等法院

  目前台湾地区设有台湾高等法院1所,并分设台中、台南、高雄及花莲4所高等法院分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门分院1所。

  高等法院为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二审法院,受理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或抗告的案件。另关于“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诉讼事件,内乱、外患及“妨害国交罪”的刑事案件,依法律规定则是以高等法院为第一审法院。

  3.“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包括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的民事事件、刑事案件,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审判决而上诉的民、刑事案件,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以及非常上诉案件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案件。

  “最高法院”是最后一审法院,是法律审并不调查事实,因此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必须具有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第三审理由的案件才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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