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嫌同宿舍的降某说话声音高,双方发生口角,降某便拿刀捅伤了孙某。事后,降某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孙某损失后得到了其谅解。近日,降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阳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本报讯(记者赵晓燕 郭 晶)今年 3月 30日 12时许,在山西某路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宿舍内,降某与室友史某说话,孙某嫌降某说话的声音高,为此二人发生争执,后被人拉开。孙某去食堂打饭时,降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孙某的右腋下腰部捅伤。经公安机关对孙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孙某因刀刺伤右肾致右肾破裂切除,构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降某通过其家属就民事赔偿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降某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孙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且已完全履行;受害人孙某建议司法机关对被告人降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降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降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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