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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双师律师事务所师学谦律师认为:学生与学校签订《学校安全协议书》应认定为无效。首先享受被监护权利的在校学生无签订监护权转移的资格,监护权系学生父母的法定权利。监护权让渡与否需要得到学生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其次是学校教育管理责任并不排斥监护关系的存在,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责任的同时亦在履行监护职责。当然,学校监护责任与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存在差异,实际操作中,只要学校有证据证明其完全履行了监护职责,在学生人身意外伤害方面无过错,学校是无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本报记者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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