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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人摔伤“热带风暴”担责三成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6日15:58  新民晚报

  本报讯 (通讯员杨克元 记者宋宁华)在“热带风暴”游玩的陈先生不慎摔伤诉至法院索赔。因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在游玩时的自身安全未尽审慎义务,且其受伤时并非在进行游乐项目,被法院确认为自己担责70%。日前,闵行区法院在扣除热带风暴已支付5396.4元的基础上,作出热带风暴经营者上海和斯娱乐有限公司支付陈先生赔偿款8164.31元的一审判决。

  2008年7月22日晚,陈先生携儿子偕同事来到“热带风暴”游乐园游玩,不料在园区行走时不慎摔倒,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后来和斯公司在支付了医疗费396.4元和住院押金5000元后不再赔偿。陈先生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4.7万余元。

  和斯公司不同意诉讼请求,称陈先生自行摔倒,其作为成年人应有注意义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热带风暴”对其受伤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陈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在和斯公司经营的场所内的安全应尽审慎义务,且其受伤时并非在进行游乐项目,故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受伤的具体情节,酌情确定由和斯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和斯公司赔偿伤者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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