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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反腐“十不准”不该是自律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6日23:57  东方早报

  据国家预防腐败局网站消息,教育部党组近日印发了《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对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作出了严格规定。包括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生、录取等工作,不准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等。

  有舆论称,这是高校系统反腐“升级”。从文字表述上看,“十不准”确实“十分”严厉,可如果再看近年来为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所制定的规定、所颁布的文件、所下发的通知,就不难发现,这不过是在“重复规定、重申规定”而已。而就在两个月前,在武汉召开的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专题会上,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组长王立英提出高校领导干部要紧紧抓住腐败现象容易滋生的重点领域,严把工程建设关,严把财务关,严把招生关,严把领导班子决策关。与之相比,不过是换了一个表述而已。

  笔者曾针对四个“严把”,撰文追问谁是“主语”,后来才发现,追问是多余的,领导干部就是“严把”的“主语”。现在,“十不准”更明确为“自律”,可是,万一领导干部不自觉呢?如果靠自己“严把”,靠“自律”,从现实看,基本上不具备可操作性。

  “十不准”不该是自律规定,而应是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所执行的标准。也就是说,执行“十不准”的应该是大学的相关委员会。拿招生来说,不准领导干预,可行的办法是实行行政权与教育权分离,把招生这类教育事务划归由教授委员会管理的招生委员会进行管理,同时要求招生过程、结果公开、透明。拿“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聘用)中拉选票、打招呼,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来说,如果“一把手”自己岗位的获得,就是通过透明的遴选委员会遴选,之后才任命的,他怎敢只对上负责、不对教师、学生和教育事业负责?

  我国高校近年来教育腐败事件频发,根本原因是行政权力过大,且不受制约。在这种情况下,防止教育腐败往往只能靠上级的检查,以及自身的自律,如果上级睁只眼闭只眼,自身不愿意自律,腐败就迅速滋生。治理教育腐败,应对症下药,在高校内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推进行政权与教育权、学术权分权,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教育本位管理和学术本位管理。上海 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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