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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政府罪”让法律情何以堪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7日00:35  红网

  去年11月,山西吕梁市临县兔坂镇农民马继文因敲诈政府罪获刑三年。被监禁了9个多月后,马继文于6月18日21时被当地法院和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偷偷地”送回了家,相关部门没有解释马继文被突然送回家的原因。(《东方早报》7月6日)

  马继文终于回家了。在两个月前《中国青年报》上《山西临县:一上访村民被判“敲诈政府”获刑3年》一文刊发后,这又一起由上访引发的闹剧引起社会各方的关注。两个月后,马继文被偷偷地送回了家,虽然“相关部门”没有解释原因,但很明显,这是在媒体舆情的压力下,“相关部门”不得已而为的一种妥协。

  “相关部门”害怕了,因为“敲诈政府罪”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但类似罪名却在近年来成为地方上的一种流行。比如河南灵宝的王帅因在网上反映当地政府违法征地的事情,就被冠以了“诽谤政府”的罪名跨省追捕,然后王帅就表示以后再也不反映了。去年,河北沧州与山西吕梁竟然不谋而合创造出了“敲诈政府罪”。那么以后,是否还会出现更多的诸如“欺骗政府罪”“伤害政府罪”?但是,不管“XX政府罪”如何流行,这些罪名在法律上都是不成立的。

  从法律角度而言,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情况下,敲诈勒索是犯罪人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作为对象进行威胁。政府机关因为不是自然人,所以没有“生命、身体自由”威胁一说;而名誉权是针对自然人和法人而言的。虽然政府也有公法人,但政府并不像企业是处在市场环境中,有着竞争和生存的压力,所以国家机关是没有名誉权的,因此也就没有诽谤、损害政府名誉权这一说。那么,既然政府没有被威胁的实质性事物存在,“敲诈政府”这一罪名又从何谈起?

  事实上,地方政府十分清楚他们这个炮制出来的“敲诈政府罪”在法律上面是站不住脚的,所以一旦遇到他们惹不起的干预力量就会立即妥协。在媒体的干预下,河南灵宝政府公开向王帅道歉、撤案以及经济补偿;沧州南皮县的两起“敲诈政府”案在河北省检察院和媒体的关注后撤销;如今临县“相关部门”在强大的舆论下也选择了将马继文“偷偷地”送回了家。

  这一系列案件都有着共同的起因——地方政府为了所谓的“维稳”不惜滥用“私权”压制“上访”。这是地方政府畸形维稳观之下产生的一种怪现状。这种怪现状一方面反映了一些地方政府不敢接受人民监督和批判的荒诞,另一方面说明地方政府“权力”膨胀之下,能够随便捏造罪名,随便抓人,随便判刑,随意决定“罪人”的刑期,想关就关想放就放,让法律的尊严荡然无存。

  在这种畸形维稳观之下,“上访”这种人民维护自身权利的合法行为成为了“犯罪”,法律成了地方政府“维稳”借尸还魂的工具。虽然最后政府以“妥协”的方式承认了自己错误,但是要政府承认错误则必须放在被“有分量的干预力量”这一前提之下,但毕竟在当前公共监督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有多少人能够像王帅、马继文一样得到“幸免”?因为这些当事政府的错误是在侥幸心理下的明知故犯,而承认错误也不是因为他们敬畏法律,而是害怕舆论。自始至终,他们都没怎么把法律放在眼中。

稿源:红网 作者:雷绍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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