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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异地拘留羁押期间

  网上追逃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出现的一种新的侦查手段,实践中也取得显著成效。但实践中对嫌疑人在异地被抓获后,羁押时间的计算却存在模糊认识。有人认为此系临时羁押手段,不计入刑事拘留期限。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查获通缉在案、越狱逃跑的以及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应当持《通缉令》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临时寄押时,办案部门必须凭借生效的法律文书才能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羁押手续,临时寄押只是执行刑事拘留的一种手段,必须建立在执行拘留的基础上,公安机关不能任意地扩大临时寄押的外延,不履行拘留手续就在抓获地关押犯罪嫌疑人。

  对于异地拘留是否计入拘留或羁押期限,有人认为应当计入,有人认为不应计入。实践中也就出现了两地相隔不足200公里,有高速和一级公路相通,往返却需要数天的情况。

  以上观点,明显没有注意到犯罪嫌疑人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平衡。犯罪嫌疑人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也是对受害方正当权益的侵犯,公安机关在依法对其执行刑事拘留后,必须往回押送,必然会占用正常的拘留调查时间,如果将在途时间均计入拘留期限,实质上是对公安机关正常拘留期限的变相缩减,不利于充分查证,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如果不将在途时间计入羁押时间,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则不能有效保障。笔者建议,网上追逃成功后,羁押程序应做如下规定:

  规范拘留适用程序。实践中对于根据网上追逃在异地被羁押的嫌疑人,在民警到达异地执行押解时,必须向嫌疑人出示拘留证。协助地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在拘留证上注明嫌疑人入所的具体时间,押解机关应凭事先开具的移交手续在看守所办理移交手续,以明确移交时间,同时反映民警是否及时押解的情况,方便监督。

  被押回办案地后24小时内应依法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由于是临时关押,为保障嫌疑人安全,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适用有碍侦查的情形,暂缓履行通知程序。在嫌疑人被押回办案地入所关押的24小时内及时通知,此时家属通知书上应注明嫌疑人被押回办案地入所关押的具体时间,具体到时分。

  规范羁押的查证程序。在办案实践中,异地公安机关抓获逃犯,在对被抓嫌疑人事前的查证适用何种手续民警普遍存查疑惑,如使用传唤证传唤(应由办案地公安机关开出),则于法无据,一般在抓获时,仅事先讯问查证身份,查实后押往本地看守所羁押。由于继续盘问手续适用严格,实践中民警极少适用,对于网上追逃的异地查证程序可适用《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八条第三项:“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对逃犯先行查证核实身份。

  合理规定羁押时间。羁押期限从异地控制嫌疑人起算,拘留期限可适当扣除路途时间。这一方面可以促使民警及时侦查,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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