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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右任墨宝:被保管还是被贪污

  未经正式授权,私自将于右任墨宝置于自己的支配之下,这种“保管”合法吗?如果只是“保管”,为何如此隐秘,不仅捐赠者本人不清楚,受捐书法作品的政协机关也要经过一番“调查”才得以知晓?为何“保管”行为持续了近10年之久,当事人始终没有归还的意思?这到底是“暂时保管”还是“非法占有”?

  24年前捐出的122件于右任书法作品今何在?在捐赠人卓登一再追问和媒体曝光下,7月3日,咸阳市政协向媒体通报称,已有112件查证落实,其中24件作品被官员“保管”。仍有6至9件受捐文物下落不明(7月6日《陕西日报》)。

  陕西省咸阳市政协被指私分受捐的122件于右任书法作品一事,经媒体报道后反响强烈,这批估价为4000多万元的“墨宝”的去向,引发了种种猜测。目前,尽管事件真相仍有待进一步调查,但于右任作品确被某些官员“保管”这一点则已被官方证实——通报称,1992年这批于右任的书法作品在深圳等地巡展,结束后因“巡展经费问题”,负责巡展工作的时任三原县委顾问崔德志未能将参加巡展的于右任等人作品及时返还咸阳市政协。2001年5月,崔德志将其中的78件作品移交三原县博物馆保存,24件由自己和巡展工作人员——原三原县统战部干部张爱丽保管。

  因巡展经费“未解决”,便索性将部分书法作品“保管”在自己家中,这个理由未免过于“无厘头”,有糊弄公众之嫌。仔细分析不难发现,这些“保管”于右任墨宝的官员或将涉嫌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毫无疑问,这些捐给政协机关的于右任书法作品当属于公共财物范畴,相关人员也是贪污罪的适格主体。认定“保管”于右任墨宝的官员是否涉嫌贪污罪,关键就要看这些“负责巡展工作”的官员们的意图到底是“暂时保管”还是“非法占有”。

  其实,这个问题不难厘清。相关官员将于右任书法作品置于自己的支配之下,没有经过任何正式授权,这种“保管”本身就是非法的;其次,这种非法支配的“保管”也是相当隐蔽的,捐赠者本人不清楚,受捐书法作品的政协机关也是经过一番“调查”才得知的;再者,就算是从2001年算起,两名官员也已将这些“墨宝”在自己家中“保管”了近10年之久,并未见其有积极归还的行动。在这些事实的基础上,再按照正常的经验分析,相关人员是否有“非法占有”于右任墨宝的意图,似乎不难判断。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据此,即便因为捐献者卓登先生始终不停追寻这些书法作品下落等原因,相关人员未能最终实现其占有于右任书法作品的目的,客观方面还没有造成这批“墨宝”被个人侵吞的结果,恐怕也已构成贪污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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