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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环境污染“罚政府”不失一种好办法

  西安市政府近期收到一张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开出的40万元罚单,同时收到罚单的还有宝鸡和咸阳市政府,这三个城市因向渭河超标排放污染物被罚交纳70万元“环境补偿金”。据悉,将“环境罚单”直接下达给一级政府,这在陕西省前所未有,在全国也不多见(7月5日《新京报》)。

  70万元的罚款对于三地政府而言确实不痛不痒,这种罚单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其象征性——环保部门直接向地方政府下达“环境罚单”,这或许是一种更有针对性因而更具实效的环保新策略。

  以前环保部门开出的“环境罚单”,大多下达给相关污染企业,“罚企业”固然名正言顺、理所应当,但中间毕竟隔着地方政府——有些地方政府出于GDP政绩的考量和地方保护的需要,往往明里暗里袒护污染企业,甚至实施“挂牌保护”,明目张胆地拒绝环境执法和舆论监督。环保部门即使开出了“环保罚单”,提出了整改意见,有些污染企业也会阳奉阴违、软磨硬泡、我行我素,因为他们有地方政府撑腰,环保部门奈之若何?眼下一些地方的环保困境,大多是这个样子。

  基于这样的现实国情与环保困境,既然一些地方政府甘愿充当环境污染的“保护伞”,那么环保部门不妨转而“罚政府”,直接向地方政府开出“环境罚单”,然后由地方政府去追究污染企业的责任。由地方政府去“罚企业”。这种策略相当于“挑拨离间”了地方政府与污染企业的关系,瓦解了一些地方政府与污染企业之间原本结成的“利益共同体”,逼迫地方政府转而站在环保部门一边,协助环保部门执法,共同惩治污染企业。而对于环保部门而言,他们无需冲破地方政府的阻碍去调查哪家企业制污排污,而只需发现哪个地区、哪条河流、哪片农田存在污染问题,便可对地方政府实施处罚,从而降低了环保执法的难度,提高了环保执法的效率。

  环保部门“罚政府”,亦即地方政府为辖区内的环境污染埋单,同样是名正言顺、理所应当的,因为地方政府是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辖区内出现环境污染问题,说明地方政府这个“第一责任人”没有尽到责任,理应受到处罚,某种意义上,处罚就是对地方政府环保责任的有力提醒。反过来说,如果只“罚企业”不“罚政府”,所谓地方政府是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便是一句空话,一些地方政府就难免忘记自身责任,倒向污染企业一边。

  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转型期,保护环境是经济转型的题中之义,强化地方政府的环保责任显得尤为重要。地方政府会比一般企业更加注重声誉,因此“罚政府”比“罚企业”更能落到实处。不过,“罚政府”虽说是一种好办法,但就处罚思路和策略而言,就处罚难度而言,“罚政府”同样难为,甚至更加难为,更加需要环保部门挺直腰杆。而且,“罚政府”不能总是象征性的,只有罚得心疼,才能促使地方政府动真格地“罚企业”,真正站在环境保护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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