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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队取钱被挤倒踩伤谁负这个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7日03:14  扬子晚报

  今年6月8日上午,42岁的淮安楚州市民尹华(化名)到某信用社取款。因为还没到上班时间,取款的人已在信用社外面排起长队,信用社上班后,队伍排得越来越长。由于队伍排得很长,后面的人有些心急,开始往大厅里挤,取款的队伍开始变得混乱。8:32左右,意外发生,有一个在里面领到款的人觉得出去困难,就猛地往外一挤。这一挤不仅挤倒了尹华,还有另外好几个人同时倒下。紧接着,倒在地上的他就感觉有人踩着了他的腹部,几分钟后,他就感到腹部十分疼痛,随即被其他等候排队的市民送往医院。

  结果,尹华在医院里治了半个多月才出院。出院后,尹华及其家人要求信用社赔偿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多次协商无果后,一纸诉状将信用社告上法庭,要求信用社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563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信用社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包括服务场所的设施达到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法院认定信用社在该案事故中,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鉴于该案中尹华的受害,是由他人踩踏即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直接造成,而非信用社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行为所直接造成,因此信用社应当对尹华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信用社承担补充赔偿后,可向实际侵权人追偿。一审法院认为信用社的补充赔偿责任可酌情确定为30%,据此判决信用社补充赔偿尹华2569元。

  接到一审判决后,尹华不服提起上诉。昨天上午,经淮安市中级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信用社赔偿尹华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5200元。

  赵德刚 卢化福 朱鼎兆

  未尽安保义务

  信用社就得赔

  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虽不同于商场、酒店等一般意义上的经营机构,但是它从事的也是营利性活动。并且信用社明显对其营业场所具有他人不可比拟的控制力。因此,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应对进入其营业场所的客户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护义务。在其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时,应当对受到损害的客户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发生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也要承担相应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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